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学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2))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再来看一下第二条,主要的变化就是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成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这一个很容易理解,国务院机构改革,把相关职责已经划归为卫生健康委员会,并且这个办法就是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马晓伟主任签署的卫健委5号令发布的。
卫生监管部门已经是几次修改了,刚解放的时候,职业卫生管理监督管理就是卫生部管(职业卫生是劳动部管),那时候安全卫生区分不像现在清晰,1986还进行过协调,1988年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劳动部管理了职业卫生,1998年机构改革,职业卫生又重新给了卫生部。
2002年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把监督管理职责划归为卫生部,卫生部监管之后发现是有一些问题的,然后就准备划归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尽管从法律上还是没有调整到位,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就出台了一个《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到2011年最后一天《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后,把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从法律规定上正式调整给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调整之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就迅速制定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在2012年3月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4月份正式公布了办法。
至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作为监管部门已经是 “名正言顺”。
后来国务院部门再次改革,监督管理职责从新划归为新组建的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体是原来的卫生部),两个部门监管风格明显不同,现在卫生健康委员会就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管理办法废止,新制定了管理办法。
历尽千帆,归来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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