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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统一后,东德的国企是如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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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两德统一,原东德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即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大部分国营企业因此走上了改制重组之路。他们的具体做法如下:
1.政府制定政策导向
在两德统一的大背景下,统一后的德国实行市场经济,政府对国营企业改制重组决心大,全盘接管了所有的国营企业,并且鼓励家族公司和大集团企业收购国营企业,只要符合改制条件,就按市场机制规范操作。因为资产评估监督、约束机制健全,他们不受国有资产流失或保值增值思想的束缚。
2.科学的企业存在价值评估和资产评估
对每一改制重组国营企业,政府先委托社会上权威的研究评估机构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该企业是否有存在的价值。若答案是否定,该企业则被归入破产行列;若答案是肯定,则计算出需注入多少资金才能使企业存活,政府根据评估意见,将企业推到市场竞卖。
3.市场规范交易,权力义务均等
收购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对企业进行认真的资产核算,最后通过市场手段达成交易。收购者在购得国营企业的同时还必须保证投入的资本到位和确保一定量的员工就业3~5年,以使企业能够存活并保留一定的就业水平,维持社会稳定。
4.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改制重组必然涉及裁员问题。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给失业员工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被裁减下来的员工,可以去劳动局(或大企业内工会)登记,领失业救济金或被推荐再就业。据了解,由于德国的社保完善且条件比较优越,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基本没出现过被裁员工闹事事件。
5.准备充分,循序渐进
德国的国营企业改制重组工作,既注重前期的调查分析准备,也不失时机、循序渐进地开展了主辅剥离、减员分流工作。从1990年两德统一到1997年政府全盘接管原东德国营企业,历时7年。期间政府、企业员工都有充分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为企业最后的改制重组创造了很好的条件。
6.国家财力支持
对原东德国营企业改制,德国财政给予了强有力的支持。这一方面基于原西德雄厚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在两德统一后,德国政府征收10%的团结税,用于承担包括改制重组在内的各种“统一”成本,使改制重组工作得以比较顺利进行。 两德统一后为保护原东德的国有资产,成立了德国托管局,管理层面是职业管理委员会,下设9人的董事会,由各部部长、各州州长以及大企业的工会代表、私人组织代表组成。
托管局成立后第一步是了解原东德的企业,其中10%可以正常运转,60%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30%无药可救。当时东德生产效率是西德的40%,而且改革牵涉的费用是很巨大的。
第二步工作是寻找投资者。90年代初东德国企私有化进程是很快的,很多西方投资者认为购买了东德企业就拥有了东德市场,但很快就发现东德市场很小,而且消费能力有限,所以托管局就要想办法吸引投资者,采取种种促销手段,在美、日、西欧周边设立办事处,广泛进行招商引资。
那么私有化进程从哪里开始呢?优先选择的出发点是哪个企业花费最多就放在最前面,排成名单,上报托管局董事会。对于投资者而言,购买企业存在投资风险、银行风险、环保风险,所以很多投资者只是购买机器设备,而不是购买整个企业,这样可以避免人员过多。 买家是如何确定的呢?有两种方法。一是对于政府希望保留工作岗位的企业,投资者要制定企业发展5年计划,承诺保证工作岗位,这种情况下价格不是最主要的,而是考虑投资额和工作岗位数量。二是要求投资者制定企业扭亏为盈3年计划,讲清楚购买之后预计亏损期是几年,这样出售之前托管局心中有个价格底线,可以计算出清算企业所花费的费用。
最重要的是吸引外资,一般情况下当地投资者只有在由外资加入时才会表现出有兴趣。托管局当时托管企业14600家,其中800家返还给当地政府,2000家返还给收归国有前的原业主,对8000家企业进行私有化,剩余的4100家彻底破产清算,总共签订了33500个合同(有的分开买的),涉及买卖企业、资产、设备等。 当然托管局也有失败的地方,所以采取了一些避免违规和腐败的措施,如成立了紧急援助办公室以及管理购买合同的机构。要求签订合同时必须两人在场。规定购买企业之后不能反悔,除非存在不正常的情况和问题;不进行回头谈判,除非有利于企业发展。如果购买者没有履行合同的规定,那么管理合同的机构就要出面了。
私有化进程中,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者,是把优秀的经营者集中起来,培训他们,作执业经理人。责任要下放,目标要明确,完成了目标要重奖。不要怕做不好的人有情绪,要知道你是个领导者,如果有能力,下面的人会跟着你的。
托管局结束后转型成立了联邦特殊任务机构(BVS),到2004年收入185亿欧元,支出179亿欧元,到2006年底估计会略有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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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德具有鲜明的反法西斯立场,建国前后为企业公有化做出巨大努力,通过没收纳粹分子的产业,建立起仿效苏联的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
1948年的时候,东德的国营企业产值在工业产值中占到40%。到20世纪70年代,东德的国企一度占到总产值的98%。
现任德国女总理,1954年出生于东德的默克尔,她的青春年少时,正是东德国有经济的高峰期。
1990年德国统一后,原西德主导下的德国政府开始整顿东德国有企业,可惜做的相当失败。
德国政府出台大规模私有化政策,按照东德国有企业的不同状况,实行不同的私有化方案。经过评估后,被认为破产的,直接纳入破产程序;被认为业绩尚好的,推到市场中竞卖;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会被国家接管。
在市场出售环节,德国政府鼓励境内的家族企业、大企业集团收购东德国营企业,不少大中型企业以低于实际价值的优惠方式(一般估价只有实际价值的1/10)出售。
截至1994年底,原东德1.4万家国有企业实现私有化,德国政府大体上实现摧毁原东德经济基础的目的。
德国政府对原东德国有企业的处理,还闹过一个笑话,也看出私有化过程中的不合理。
德国政府专门成立一个托管局,负责处理6000多家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原计划通过出售手中的企业,为原东德的发展筹集雄厚资金。
结果,托管局成为国民的笑柄,他们出售企业所得的资金,竟然还不够该局正常运营的费用。一个政府部门运行需要多少钱,大家心中清楚的很,可见国有资产在出售过程的流失有多么严重!
尽管德国政府处理原东德国有企业不是很成功,但是在私有化过程中还是明确保障企业职工福利,一般要求必须确保定额的员工完全就业期达到3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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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发动二战之后被社会主义阵营和资本主义阵营分区占领,自此分裂成为东德和西德。在柏林,有一堵墙,隔开了两个国家,但是随着苏联意识形态的逐渐处于下风,东欧剧变,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对东德进行了和平演变,于是,德国再不分东德西德,德国正式统一。
可是自打德国完成统一,摆在统一后的德国面前就有这么一个严重的问题,由于之前东德西德意识形态完全不同,这就导致东德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下所有的一切都与意识形态是资本主义下的西德格格不入。
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经济体制完全不一样,东德经济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由于东德属于社会主义,所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东德的企业都是国有企业,东德的国有企业企业就完全由国家负担它们的盈亏,因此,东德的国有企业往往缺乏市场竞争力,并且还缺少相应的技术工种和创造特色,而西德就截然不同了,由于西德的经济体制是由国家干预经济的市场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很明显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企业活力,能够轻而易举的产生大量的创造力和生产力,并且对于工人来讲,更加拥有生产积极性。
所以,对于经济体制的不同,东德和西德两个国家变成一个国家,经济体制这方面也需要统一。西德毕竟是主导东西两德统一的国家,这就使得统一后的德国必定是一个意识形态为资本主义的国家,所以经济体制改革必然要将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变成国家干预经济的市场经济体制。
因此,西德必然要对东德国有企业进行体制私有化改革,这个改革受到刚刚统一的整个德国所有人的关注,因为这个改革会影响到很多很多人,会对很多人对这个国家的未来的想法产生影响,因此,这场私有化改革注定非常慎重。
但凡遇到这种将国有资产改为私人资产的情况下,必然会有大量工人失业,而大量工人失业必然会导致大量社会问题凸现,进而会产生社会矛盾,最后导致社会公共秩序下降很多,乃至发生暴动起义,所以毫无疑问的是,稳定才是改革的第一要义。对国企员工进行改革,同时要给予那些被清掉的工人就业机会。绝对不能将他们赶尽杀绝。
除此之外,关于国企原有的资产进行私有化的过程,务必公开透明,对于那些来收购国有资产的资本家,一定不能让他们钻到空子,不然就会使得大量其他没有得到利益的资本家不满,这些人一旦不满,将会对整个社会经济产生很糟的影响。
因此,原先的东德国有资产变私有化,要秉承这样的原则:一方面,能够盈利的企业要以高价出售,同时,这个企业原先的债务也一并继承;另一方面,已经不能正常盈利,反而天天亏钱的企业,以低价出售甚至宣告破产,同理,这个企业的一切债务将被收购者继承。
在德国政府的种种非常合理的政策实施下,东德国有资产私有化进行的非常顺利,原来,东德的人民生活水平非但没降低,反而得到提高,而原先西德的人民生活水平也相对没有降低,整个交接相当的平稳。
但是也的确存在财政困难等问题,因为就算是做到了万全考虑,也依旧有大量的失业工人真的需要安排,这些失业的工人往往岁数已经大了,而且没有一技之长,他们需要社会福利政策,因此,这大大拖累了德国的财政,不过,德国政府的做法非常的明智,他采取征税的方式,将这一部分的财政负担分摊到每个国民身上,这样一来就完美的解决了财政窘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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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德在统一后,联邦德国在处理民主德国国家资产方面(国有企业是其最主要的组成部分)的措施堪称典范,未引起大规模的经济倒退和社会动荡。民主德国在加入联邦德国后的两个月内就,统一德国以法律形式颁布“东部地区公共资产处置法”,1991年2月又补充了27处条款,其核心就是对东部地区的国有资产“私有化”。前东德的政府资产(不含国有企业)和德国统一社会党党产不在问题之内,故在这里不作讨论,下面就前东德国有企业资产和人员两个方面处置的主要措施。
对亏损严重,资不抵债,高度计划经济产物的国有企业施行强制破产;对运营良好的企业资产进行分拆后公开拍卖,未限制非德国资本持股比例以吸引外资;对于在二战期间和战后被东德政府没收的企业无条件归还原主;按照法律授权成立专门托管机构进行专业评估、核算、分级,在托管期内进行有效管理;对企业原有的债权和债务,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存在大范围的“国家兜底”的现象。
需要说明几点:1,所有资产处理,均由各级法院裁决,并不存在政府指令行为。2,对于二战后被没收的私人产业,若无有效继承人,则由托管机构成立基金会,委托其进行投资或用于慈善,政府无权转为国有。3,对于庞大的统一或接收成本,德国政府虽按市场经济原则进行处理,但还是采用“差别征税”和发行国债的形式弥补资金的不足。4,有则轶事从侧面反映出当时德国企业债务处理情况,1988年我国上海液压机床厂引进民主德国开姆尼茨精密机械厂的一条生产线,应付德方约160万马克,1991年开姆尼茨精密机械厂被当地法院宣布破产,而“上液”厂也于1992年由上海市政府牵头改制分拆(未破产),中方认为随着两个企业的破产或者改制,所涉及的债务理应减免。不料该厂所在的地方法院判定此项债权为开姆尼茨所在的州政府所有,该州政府居然派人“上门讨债”,还威胁说若债务得不到偿还,就将我国该行业系统列为“缺乏诚信企业”,鉴于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上海市政府于1994年底“一分不差”偿还该笔债务。
因为两德在统一前均有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当然西德情况远好于东德),所以在对企业员工处理就相应简单一些。1,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无条件留用或者优先推荐就业;2,普通工人经过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术培训后由政府推荐就业,培训时间根据职业不同长短不一,培训期间不但全额领取失业救济,而且还可以享受大幅度的减税(当时德国家庭的纳税要占整个家庭收入的1/5到1/4);3,对于企业管理人员和工会人员(德国统一社会党专职工作人员)按普通失业人员处理,享受失业救济,不享受减税待遇,不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
需要说明几点:1,德国在处置国有资产时,资产和人员是完全分离的,没有将资产与人员“捆绑”,因为德国人看来“人”和“资产”是两种不同的概念。2,当时东德也有小部分员工持股企业,若所在企业未破产,那么员工可以继续持有该股份;若所在企业已破产,则资产清算优先补偿,但并不能免除债务,除非你申请个人破产。3,对于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内德国统一社会党专职工作人员的政策引起几场小规模的抗议活动,而德国政府给出的理由是,经过个人资产核算,上述人员的个人资产明显高于技术工人和一般普通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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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国企不用怎么处理,只要国家不再给国企输血,一切政策、待遇同私企,大家放在同样的平台上公平竞争即可。 优胜劣汰,如果国企牛逼它会越来越强大,如果它是废柴就让它自己灭亡。
不用搞什么私有化,放开行政垄断、准入限制、特殊照顾等特权即可。让总理的归总理,总经理的归总经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