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物资。
4.职责
4.1 财务部
根据有关制度、法规,负责公司财产物资的价值管理工作,统一印制、登记、发放、回收、检查物资出门证的各项管理工作。
4.2 各单位
根据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物资出门手续。
4.3 财务部主管会计、核算员、水厂主管会计
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办理公司规定范围内的物资出门手续;负责物资出门证的领用、登记、检查核对、更换工作。
4.4 公司门卫
公司门卫是物资出门检查的执行部门,负责按本办法规定对出门的物资实施严格检查,核对出门物资和出门证;按月按出门证编号顺序装订,每月向财务部上交物资出门证。
6. 控制要求
6. 1 物资出门证的种类:
公司物资出门证分为:(1)物资出门证;(2)发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单)。
除以上两类单据外,其它任何领取单、退货单、便笺等均不得用于公司物资出门。
6.2 物资出门证的适用范围及开据单位
6.2.1 对外销售业务
6.2.1.1 对外销售压缩机、机芯、曲轴等,全部使用发货通知单,此单由生产运营部开据(出门证、章样见附件1)。
6.2.1.2 随机销售的安装附件,凭“压缩机安装附件领取单”出门(领取单、章样见附件2),压缩机安装附件领取单由生产运营部开据。
6.2.1.3 对外销售物资(不含压缩机),提供劳务,凭委托加工材料出库单在财务部开据物资出门证。
6.2.1.4 水厂对外销售产品,凭销售提单在水厂主管物资出门人员处开具物资出门证。
6.2.1.5 空调营业部对外销售产品,凭销售提货单办理出门手续。
6.2.2 非销售业务
6.2.2.1 精加分厂、装配分厂、筛选车间需对外请托仪器仪表检修、工夹量具检修、产品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出厂修理、办公用具的出厂以及工厂一、二区之间的产品试验和零件检测、调拨等,一律在财务部办理物资出门证出门。
6.2.2.2 非销售产品出门(如:参展产品、鉴定认证产品和设计用产品)一律在财务部办理物资出门证。
6.2.2.3 领用样机、三包机,使用与其相应的专用物资出门证出门(出门证、章样见附件3、附件4)。
6.2.2.4 外购外协件如有退还、退货等业务需要出门,一律在财务部办理物资出门证出门。
6.2.2.5 分厂、车间之间调拨材料物资,一律在财务部办理物资出门证后方可出门。
6.2.2.6 其它需要出门事项,在财务部开据物资出门证出门。
6.3 物资出门印章
6. 3.1 物资出门印章由财务部保管。
6. 3.2 以上各类物资出门证,除销售部发货通知单可加盖“西安庆安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货专用章”外,其它一律只能使用“西安庆安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出门专用章”,各单位的业务章不能代替使用。
6. 4 对非销售产品出门,需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加盖单位公章,重要事项须经公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物资出门证。
6. 5 财务部、销售部应严格按本制度规定使用物资出门证,及时更换和注销。
6. 6 物资出门时,公司门卫要认真核对,以发货通知单和物资出门证所列物品名称、数量核对实物,如有不符,物资出门检查人员有权查询并扣留物资、车辆,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6.7 除销售压缩机、零件毛坯、零件框、周转箱(筐)、退厂返修物资(筛选车间、生产单位科级以上领导签字确认)外,公司所有物资一律不得在夜间出厂。注:夜间是指下午五点半至次日上午八点半。
6.8 对于单位货值较大的废旧物资(如:电机定子、电子转子、筒体、油桶等)清点装车时公司门卫主管物资出门检查人员、生产单位人员、财务部主管废旧物资处理人员必须到物资清点现场进行监督、核查,签字确认之后方可办理物资出门手续。
6.9 周六、周日、节假日期间不办理废旧物资处理事宜,并严禁废旧物资出厂。
6.10 公司门卫主管物资出门检查人员应妥善保管当月各种出门证票据,装订成册并编号,于次月2日上交财务部,如有丢失,追究当事人责任及部门负责人责任。
6. 11 对出门物资检查人员上报的各种出门证票据,财务部应逐项核对存根及出门证联。
6.12 物资出门检查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按章办理,如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者,由公司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6.13 物资出入地点
6.13.1 工厂一区调拨、废旧物资、返修物资一律经北门出入,工厂二区调拨、废旧物资、返修物资一律经南门出入。
6.13.2 公司销售压缩机可由一区北门、二区南门、西门出入。
6.13.3其它出口未经允许不得进出物资,如发现违规者,除没收其拉运物资外,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6. 14 本公司及外单位所有车辆携带物资出门,必须按本办法办理。如违反本办法,一经查出,从重处罚。
6. 15 物资出门证以开具日期为准,当天有效,过期自动作废。
7. 相关文件
7.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7.2 西安庆安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7.3 固定资产处置及回收管理办法
7.4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办法
注:文中涉及的附表或附件可在原制度中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