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嫖娼没有抓现行,事后通过群众举报被传唤到警察局,能定罪吗?
优质回答:
这个是个很难,这就如同酒驾没有抓现行,事后再定罪。至少就目前我所知道的是没有先例的。
要定罪是需要是确凿的证据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要控告别人你必须得有确凿的证据,你要证明一个人嫖娼首先你得证明他跟人发生关系了,就算你找监控你最多找到他跟一个女的同时进了一个房间,但人家在同一个房间干什么,你证明不了。就算你证明了他们发生了关系,哪你还得证明他是花钱了购买性服务,你不能排除人家就是约炮呀?
就算你废了一大圈的事,最后也就是罚钱五千拘留十五日,有意思么?而且最后的结果还是个莫须有。
其他网友回答
作为1名警察,用数据说话:3年内办理的卖淫嫖娼案件若干,其中事后发现并办理的只有1起。也就是说,事后发现的也可以依法处理,但是只有极少数。
我是@职场取经阁,关于您的提问,我依据法律和现实给予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卖淫嫖娼案件的法律规定
卖淫嫖娼案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也就是说,卖淫嫖娼案件属于治安案件,一般除以罚款或者拘留。
卖淫嫖娼案件是指同性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行为的案件。简单来说,构成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2个人之间,二是必须有金钱交易,三是必须明确给钱就是为了发生关系。
由于卖淫嫖娼案件属于治安案件,所以必须受追溯时效影响,超过6个月未被发现的,公安机关不再予以处理。
综上,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取证必须围绕金钱和性行为进行。
二、事后的卖淫嫖娼行为如何处理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只要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在6个月内,警察是可以依法处理的。
在具体办理卖淫嫖娼案件时,警察必须取得以下证据:
(一)违法行为人陈述。这是关键证据之一,发生关系双方的笔录必须一致,能够证明双方从事了违法行为。
对于事后发现的卖淫嫖娼案件,相信违法行为人不会傻到自己把自己坑进去,肯定会极力不承认,很难做到一致。同时,有个关键问题,卖淫嫖娼双方一般不认识,警察需要下大功夫才能把双方都找到,司法成本太高。
(二)金钱往来交易记录。这是关键证据之一,必须证明钱是嫖娼人员支付的,并且支付钱是为了进行性行为。
对于事后发现的卖淫嫖娼案件,要证明这两点太难了,因为收了钱并不能代表一定发生了性行为,或者发生了性行为也并不能代表收了钱,聪明人自然懂。
(三)其他现场佐证。这也是关键证据之一,主要为现场指认照片,或者其他视频、录像等资料。
对于事后发现的卖淫嫖娼案件,这些证据很难收集。因为一方面大部分民用监控录像的周期为7天,7天后就找不到了,另一方面违法行为人不会承认视频中的人是自己。
综上,一个完整的卖淫嫖娼案件,必须有上述证据证明,并且必须相辅相成,不能存在疑点。
三、事后发现的卖淫嫖娼,能不能定罪
综合前面的说明,相信大家都会明白,事后的卖淫嫖娼行为,警察可以依法处理,但是事后取证难度较大。
那么,卖淫嫖娼行为能定罪吗?
定罪,说明卖淫嫖娼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了,需要依据《刑法》处理。
以下卖淫嫖娼行为依据刑法定罪:
一是嫖娼对象为未满14周岁幼女的。这点不多解释,一旦和14周岁以下女孩发生关系,一律按强奸罪处理。
二是嫖娼人员患有梅毒等性病的。嫖娼人员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传染性疾病,还多次进行嫖娼行为,依据按刑事犯罪处理。
特别注意,卖淫嫖娼一旦涉及刑事犯罪,取证的力度就会加大,即使是事后,即使犯罪嫌疑人再三狡辩,警察也会查清楚,毕竟投入的警力和警力比一般治安案件强太多。
我是@职场取经阁,最后请思考个问题,嫖娼事后被群众举报,并且被传唤到派出所,说明了什么问题?警察不会无缘无故传唤人的,毕竟传唤是一种强制措施。
其他网友回答
刑法上没有”嫖娼罪”,事后通过群体举报,被警方传唤的可能性很小。嫖娼属于治安案件,多是抓住了男女正在”干事交易”,经询问双方确认,有事前约定的”买卖”价格,既有偿的性行为关系,且属于确实的嫖娼行为。
为什么嫖娼只有抓住了现行才处理?
嫖娼,看起来,听起来,或者说起来很直白简单,但是打击处理上并非易事,嫖娼有相当的隐蔽性。
在大街上行走的男女,犹如一对情侣,象正处在热恋中,男女边走边不停的打情骂俏,偶尔又悄悄的交流。
外人眼里能说明她们是什么关系?
既是有年龄装束上差别,就社会现状而言,老夫少妻或者是老妻少夫,都是正常现象,人们也见惯不怪了。
卖淫女与嫖客,见面后,在边行走的路上,已经谈妥了”价格”,只待走到交易地点,完成交易,则一拍两散。
由此看来,嫖娼只有被抓住了现行,甚至更露骨的形容,连裤子都没有顾得穿上,才是真凭实据。只有这样,打击处理男女双方,才会使她们心服口服,甘愿受罚。
象嫖娼之类的案件,事后通过群众举报,被警方传唤的极为个别。
第一、群众举报线索来源的可信度,是亲眼所见,还是影像佐证?既是亲眼目睹,有清晰的影像资料,你又是如何判断她们是嫖娼行为,有没有”有偿性关系”性质,所以,举报线索的可信度不高,一般不会被警方采信。
第二、嫖娼案件一直以来,都是严厉打击的对象,但是,必竟不是主流的恶性案件。虽然是社会丑陋的一个阴暗面,可它总归是一种”暗流”,就是说局部的”小毛病”,不会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危及到人们的财产,人身安全。
第三、嫖娼行为人离开了现场,打击处理上难度大,卖淫女与嫖客是一面之交,互不知道名姓,甚至都会刻意隐瞒,其用意正是为了逃避打击,既是卖淫女到案,或者说嫖客到案,都是一家之词,不能行成完整的证据,所以,很难做到有效的打击处理。
嫖娼,事后难以追究打击处理,是从实践实际案例中,总结归纳出来的,要不警方为有效的,有针对性的,对卖淫窝点进行打击时,忍受着百般辛苦,蹭着守着,待双方正”交易”时,不早也不晚的显身于现场,逮个正着……
嫖娼,不构成犯罪,处罚为罚款,通常5000起步,根据情节,接受处理时的态度,罚款数额也有上浮,治安拘留时间也有长短。
有什么感想,有不同的观点看法,欢迎你留言评论!
其他网友回答
九十年代初,村里的小张和小李,拉了一帮人,成立建筑施工队,在县城承包建筑工程,钱挣多了,骚得心慌,天天喝酒打牌、看黄色录像,时不时还要去洗浴中心、歌舞厅、按摩场所寻找刺激。
有一晚上,酒足饭饱后,小张和小李一起去洗浴中心寻刺激,恰好遇到公安机关治安集中整治行动,正在干丑事的小李被现场抓获,铁证如山,不敢抵赖,小李被罚3000元。不知啥原因,小张居然逃脱了,没被警察抓住。
小李从派出所出来后,问小张为啥没被警察抓住?小张说他三下五除二,干完坏事就下楼了,刚出大门,就发现有10多个警察上楼来检查了,吓得瑟瑟发抖,不敢上楼来通知小李,瞬间消失得无影无踪。
小李觉得小张只顾自己逃跑,对好朋友不管不顾,不是真心朋友。不久,他俩就闹分离,各自拉一帮人单干,从此,大路朝天,各走一边,井水不换河水。
有一次,为了争一个建筑工程,小李和小张互不相让,竞争激烈。最后,小张成功拿到了建筑工程,小李越想越气,一气之下到派出所,举报小张某月某日在某地嫖娼,同时,还向警察说了失足女的姓名。
第二天,小张被带到派出所,警察说有人举报他嫖娼,小张矢口否认,最后只好叫失足女辨认,失足女确认小张多次和她在洗浴中心干了坏事。小张见到失足女的那一刻起,就心虚了,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被罚款5000元,治安拘留15日。
笔者认为,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法制不健全。当时,嫖娼即使没有抓现行,只要有人举报、失足女指认,不管你承认不承认,派出所有权对你进行处罚,轻者罚款3000元,重者被治安拘留或被送劳动教养。
现在法制已健全了,十分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今社会,如果嫖娼没有被现场抓获,只凭举报,有找不到其他有关联的人证、物证等,确实难以认定违法。不过,如果证据确凿,即使没被现场抓获,也难逃被处罚。
实话实说,无论何时何地,嫖娼卖淫行为,败坏风气,影响和谐,必须坚决打击取缔。作为公民,为了家庭和睦,为了儿女健康成长,为了和谐稳定,必须远离卖淫嫖娼行为,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其他网友回答
嫖娼没有抓现行,事后通过群众举报被传唤到警察(公安)局,能定罪吗?
首先,嫖娼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不存在“定罪”一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嫖娼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五日内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5000元;嫖娼情节较轻的,处以五日内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500元。
嫖娼未抓“现行”,群众举报后,公安机关将其依法传唤至公安局,如何处置?
群众终归是“举报”,是否嫖娼?必需要有证据支撑。既然未抓“现行“,确凿之证据便难以搜寻。
嫖娼之人如实供述违法嫖娼事实,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罚。嫖娼之人否定嫖娼事实(或许并未嫖娼),公安机关亦没有相应佐证,嫖娼之人“完璧归赵”有惊无险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