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检测技术规范最新版(环境污染检测技术规范有哪些)

环境污染检测技术规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空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恶臭污染监测,制定本标准。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

排污口规范化文件资料如何准备?

、 污水排放口

1、实行雨污分流,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2、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4、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二、 废气排放口

1、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2、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孔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三、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

1、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四、 固定噪声排放源

1、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2、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并设立标志牌。

五、排污口立标要求

1、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进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其中: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设置高度一般为: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3、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要总体协调。

hj75-2017是什么标准?

标准编号:HJ 75-2017

标准名称: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英文名称:Specifications for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of SO2, NOX, and particulate matter in the flue ga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8-03-01

替代标准:HJ/T 75-2007

标准格式:PDF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中的气态污染物(SO2、NOX)排放、颗粒物排放和有关烟气参数(含氧量等)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固体、液体为燃料或原料的火电厂锅炉、工业/民用锅炉以及工业炉窑等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生活垃圾焚烧炉、危险废物焚烧炉及以气体为燃料或原料的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其他烟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相应标准未正式颁布实施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固定污染物监测技术规范?

答:固定污染物监测技术规范:HJ1013-2018《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连续排放技术规范?

答: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连续排放技术规范:HJ1013《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空气污染源监测的技术标准?

对于有空气污染的污染源,监测时主要检测可以产生空气污染的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周围空气中污染物的含量。空气污染源的技术标准是指把多种空气污染物(如二氧化氮、二氧化硫、臭氧、一氧化碳、悬浮微粒等)的浓度,转化为一个由0~500的单一数字,并按照指数高低而划分为良好、普通、不良、非常不良和有害五种级别的一种衡量环境空气质量的综合参数。

固定污染源在线比对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比对技术规范是指通过对固定污染源对不同生物的污染对比伤害程度进行规范化分析处理的方式。

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目录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7)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固定污染源CEMS的组成

5 固定污染源CEMS技术性能要求

6 固定污染源CEMS安装位置要求

7 固定污染源CEMS技术验收

8 固定污染源CEMS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9 固定污染源CEMS数据审核和处理

11 数据记录与报表

附录A 固定污染源CEMS主要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方法

附录B CEMS技术指标调试检测结果分析和处理方法

附录C 数据计算与处理

附录D 附表

七个排污口规范标准?

排污口规范化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要求 一、 污水排放口 1、 实行雨污分流,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设置采样点。

如:

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 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 应设置规范的、 便于测量流量、 流速的测流段。

4、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二、 废气排放口 1、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 监测的采样口。

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 《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要求。

2、 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 要求的, 其监测孔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三、 固体废物贮存、 堆放场 1、 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 堆放场地。

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 堆放场地, 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2、 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 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 并必须有防扬散, 防流失, 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四、 固定噪声排放源 1、 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 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2、 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 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并设立标志牌。

五、 排污口立标要求 1、 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 和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 必须进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GB15562. 11995) (GB15562. 21995) 的规定, 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 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 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 并能长久保留, 其中:

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

设置高度一般为:

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 2 米。

3、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 或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 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 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 或危险废物贮存、 处置场, 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辅助标志上, 需要填写的栏目, 应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填写, 要求字迹工整, 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要总体协调。

6、 辅助标志内容 : ( 1) 排放口标志名称; ( 2) 单位名称; ( 3) 编号; ( 4) 污染物种类; ( 5) XX 环境保护局监制。

7、 辅助标志字型:

黑体字。

8、 标志牌尺寸 ( 1) 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标志:

480 300mm; ②警告标志:

边长 420mm ( 2) 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标志:

420 420mm ; ②警告标志:

边长 560mm; ③高度:

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 2m, 地下 0. 3m 。

9、 标志牌的外观质量要求 标志牌、 立柱无明显变形; 标志牌表面无气泡, 膜或搪瓷无脱落;图案清晰, 色泽一致, 不得有明显缺损; 标志牌的表面不应有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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