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人物名(游戏专栏|07 从4个案例看游戏角色名称的保护)

游戏人物名

作者:赵立辉本文共计2400字,阅读约需5分钟。
引言
游戏角色名称的保护的基本共识:
单纯的角色名称表达过于简单,达不到构成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无法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但“有一定影响的游戏角色名称”,可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让我们先通过几个案例,看一下角色名称保护的现状。
一、4个案例看角色名称保护
案例1:【《蓝月传奇》vs《烈焰武尊》案】——角色名称达不到构成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上的保护 浙江高院认为:
“《蓝月传奇》游戏的角色、技能和装备名称、孤立的属性和数值等元素本身由于表达过于简单,尚未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作品创作性高度。” 著作权法对独创性高度的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过于简单的表达无法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属于公有领域的范畴,因此不能简单的认为,只要是自己创作的成果均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像角色名称、技能名称、装备名称等“名称”类的表达,通常都过于简短,达不到构成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上的保护。 案例2:利用影视作品《欢乐颂》中的人物设置等元素,不必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控保险公司的侵权文章及图)
北京朝阳法院认为:
涉案文章借助涉案电视剧《欢乐颂》中的人物角色等元素介绍了不同类型的人群如何购买不同类型保险产品的知识,并未将涉案电视剧中的人物作为其保险产品的代言人,也未对保险产品进行不切实际的宣传。从该内容可以看出,涉案电视剧的人物角色主要起到了以例举的方式对现实中职场人群进行类型划分的作用。 任何作品除了是权利人的私人财产外,其同时也具有公共属性。如果他人对该作品中相关元素的使用有利于消费者利益,又不会给权利人造成损害或者损害过于轻微,也不至于损害到竞争秩序,那么就应当允许该种使用行为,充分发挥该作品的公共属性功能,促进市场竞争自由。 因此,太平人寿公司在涉案文章标题及内容中提及《欢乐颂》不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3:【我叫MT案】——人物名称、游戏名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我叫MT》是根据动漫《我叫MT》改编的一款卡牌类游戏,主要角色有哀木涕、傻馒、小德、神棍德、呆贼、大小姐、方砖等。被告开发了一款《超级MT》游戏,并将相应人物命名为“小T、小德、小劣、小呆、小馒”。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我叫MT》游戏名称及涉案五个人物名称已构成在手机游戏类服务上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被告具有搭便车的恶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案例4:“铁臂阿童木”游戏角色名称可作为在先权利保护
诉争商标为第4553473号“铁臂阿童木”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靴、运动靴、运动鞋”等商品上。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该动漫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并已播出,具有较高知名度,故“铁臂阿童木”可以作为在先作品名称以及在先作品的角色名称进行保护。 但在先作品名称以及在先作品的角色名称权益的保护范围并不当然及于全部商品和服务类别,仍应以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为原则。鞋等商品是生活必需品,会使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与在先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的所有人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手塚株式会社的在先权益。
二、游戏角色名称保护的法律规定
关于角色名称的保护,在学理上也“商品化权”,我国至今尚未在立法层面上予以明确规定,但最高院司法解释层面对其有相关规定。
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01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6.19、16.20条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有更为详细的表述和限制。
【“商品化权益”认定的限制】
当事人主张的“商品化权益”内容可作为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一定影响商品(服务)名称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或者利益予以保护的,不宜对当事人所主张的“商品化权益”进行认定。
若依据除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之外的其他具体条款不足以对当事人提供救济,且无法依据前款所规定的情形予以保护的,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主张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但一般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特定条件”的认定】
认定是否属于本审理指南 16.19 条所规定的“特定条件”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保护对象”为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
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保护对象”应具有一定知名度;
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人主观上存在恶意;
诉争商标标志与“保护对象”相同或者相近似。
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保护对象”知名度所及的范围,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保护对象”利益所有人的许可或者与利益所有人存在特定联系。
简要来说,在判断是否侵害该商品化权益时,需要综合考虑:一是知名度高低和影响力强弱,二是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三、游戏角色名称的商标注册与保护
虽然“有一定影响的游戏角色名称”,可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该保护是事后的保护,且法院是否给与保护,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很多权利人更愿意,将角色名称注册为商标。注册范围不光限定在第41类文娱活动,还扩展到相关衍生商品,以防遏制他人盗用。
例如《三十而已》的出品方柠檬影视,就将电视剧中多个角色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

将相关角色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最大的好处是可以避免他人的抢注。但如果影视剧的出品方仅有注册行为,并没有使用这些注册商标,将有三年不使用撤销的风险。在商标权人没有使用的情况下,如果他人使用,是否一定会认定为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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