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雷欣法则(Gresham’s Law) 指在实行金银双本位制条件下,金银有一定的兑换比率,当金银的市场比价与法定比价不一致时,市场比价比法定比价高的金属货币(良币)将逐渐减少,而市场比价比法定比价低的金属货币(劣币)将逐渐增加,形成良币退藏,劣币充斥的现象。这一法则是以托马斯·格雷欣爵士(1519一1579)的姓氏命名的。16世纪中叶,格雷欣爵士上女王伊莉莎白一世的奏折中,指出当时铸币流通现象:同一种铸币其重量或成色有高低不同,而按同一面值及同样的无限法偿资格同时流通,则重量和成色高者会被重量或成色低者所驱逐,前者或被销毁或输出国外。
哈耶克晚年所著《货币的非国家化》一书第六节《关于格雷欣法则的错误认识》指出“格雷欣法则”是错误的。如哈耶克所说,历史上,杰出的英国经济学家W.S.杰文斯就曾经赞同“格雷欣法则”,“在其他商品的市场中,每个人都受利己之心的驱使而选择质量好的东西而拒绝质量低劣的东西,但在货币市场上,结局却有可能是,每个人反常地保留劣币而放弃良币。”杰文斯据此得出结论:“没有任何东西比货币更不适宜于交给企业进行竞争的了。”
然后哈耶克精辟地指出,杰文斯与很多经济学家一样,似乎忽视了下面一点——或者认为这一点无足轻重:格雷欣法则只适用于由法律强制规定几种不同的货币之间维持一个固定的兑换率之时。如果法律强制要求两种货币在偿付债务时可以完全互相替换,并强迫债权人接受黄金含量较低的铸币而无法得到黄金含量较高的铸币,债务人当然乐意用前者偿付,而把后者留给自己。
但如果兑换率是可变的,则质量低劣的货币就只能得到较低评估,尤其是它的价值如果还会继续下跌,则人们会立刻脱手它。这个淘汰过程会一直进行下去,最后会在不同机构发行的货币之间产生出一种最佳货币,这种货币会驱逐人们发现使用不便或没有价值的货币。
换一个角度,在严重的通货膨胀时期,人们将会看得最清楚:此时,尽管政府仍然强令人们使用本国政府发行的法币作为交易工具,然而,具有更稳定价值的所有东西,从土豆到雪茄,从白兰地到鸡蛋,还有美元之类的外国货币,都会被越来越多地作为货币使用。相反,不断贬值的所谓法币,则将被人们抛弃。而真正的良币,即土豆、雪茄、美元之类,将会成为市场交换的主要媒介。哈耶克曾经经过一战后德国的严重通货膨胀,在通货膨胀结束后,人们看到,格雷欣法则错了,其实应该是相反。
由这个例子可以清晰地得出结论:假如政府所发行的法币是纸币,本身并无价值,则只要其出现严重贬值的前景,则人们会本能来用实物来充当货币,这种实物货币会逐渐驱逐低劣的纸币。民众的抢购,就是良币淘汰劣币的过程。而格雷欣法则要成立,则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货币是实物,比如金、银,本身具有价值;第二,政府强制规定,不同种类的货币间的兑换比率维持固定不变。这时候,人们可能倾向于保留良币,从而在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但假如两种货币都是纸币,则即使政府强制规定两种货币间维持固定兑换率,自发的市场交易过程,仍然是一个良币驱逐劣币的过程。当年外汇券就是这样部分地驱逐了人民币。
【考考你】1791年美国实行双本位的金银复本位制度,法定金银比较为1:15,而当时国际金银市场的比较为1:15.5,假设运费为0.01单位白银,则( )。
A.退化成金本位制
B.退化成银本位制
C.退化成平行本位制的金银复本位制
D.仍然是双本位的金银复本位制
【参考答案】B。按照这样的法定和市场比较,套利者可以先将15单位银兑换1单位金币,在将金币融化后并在市场上出售,收回15.5单位白银,扣除0.01单位白银,还剩0.49单位白银的利润。由于这是无风险的利润,则吸引大量套利者进行套利交易,使得黄金退出了流通市场,最终金银复本位制退化成银本位制。简言之,法定金银比高估哪种货币,则哪种货币便充斥市场;低估了哪种货币,则哪种货币退出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