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哪些法官?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来自11个国家,共计12名法官(美国中途换过人)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又称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46年1月19日,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根据同盟国授权,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又称东京审判)。由美国、中国、苏联、英国、法国、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印度和菲律宾这些胜利的同盟国共同任命法官审理。
审判于1946年5月3日开始进行,1948年11月12日结束,历时两年半。这次审判共开庭818次,出庭证人达419名,书面证人779名,受理证据在4300件以上,判决书长达1212页。判决书对日本帝国主义策划、准备和发动对中国和亚洲、太平洋战争的罪行进行了揭露,并宣判25名被告有罪。
法官如下:
威廉·韦伯爵士,来自澳大利亚,法官团主席、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法官
梅汝璈,来自中国,立法院立法委员
爱德华·斯图尔特·麦克杜格尔,来自加拿大,加拿大省最高法院
亨利·柏奈尔,来自法国,巴黎首席检察官及首名军事法官
拉达宾诺德·巴尔,来自印度,加尔各答大学法学讲师
贝尔特·罗林,来自荷兰,乌特勒支大学法学教授
艾里玛·诺斯克罗夫特,来自新西兰,新西兰军法处处长
德尔芬·哈那尼拉,来自菲律宾,最高法庭成员
帕特里克·德富林勋爵,来自英国,苏格兰最高法院法官
约翰·帕特里克·希金斯,来自美国,麻省最高法院首席法官(1946年7月离职)
密朗·克莱墨尔将军,来自美国,1946年7月替代希金斯
伊凡·柴扬诺夫将军,来自苏联,最高军事法院成员
延伸阅读
东京审判又叫什么?
东京审判又叫远东国际大审判。
东京审判,发生在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日本东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28名甲级战犯进行国际大审判。
远东军事法庭从1946年5月3日第一次开庭起,到1948年1月2日审判完毕审判期间开庭818次,审判记录共48412页,有419人出庭作证,有779人书面作证,受理证据4300余件,判决书长达1213页。
中国法官梅汝璈在大国利益主导的势力挤压下,奋力突围,终于将以东条英机为首的七个战犯送上绞刑架,这些人中东条英机、板垣征四郎、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广田弘毅、木村兵太郎及武藤章。1948年12月23日凌晨,东条英机等7名甲级战犯被绞死在东京巢鸭监狱的死刑架上。
国际军事法庭还存在吗?
,国际军事法庭已经不存在了。
国际军事法庭是受权审判和惩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和日本主要战犯的两个临时性国际司法机构,即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根据《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有权审判和处罚一切犯有违反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德国主要战犯及犯罪组织。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日本主要战犯,这与《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关于国际军事法庭管辖权的规定是一致的。作为临时性的国际司法机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分别完成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后,其使命也就完成。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是国际刑法的具体实施,实现了国际社会惩治战犯的愿望,促使了国际刑法的发展。
基于此,国际社会开始考虑建立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审判那些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冷战”却阻碍了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到20世纪90年代,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严重违反国际国际人道主义的武装冲突,卢旺达境内的武装冲突也出现了种族种族罪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事件。对此,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建立国际刑事特别法庭,即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正式通过,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
由此,针对犯有国际犯罪的审判有了专门性的国际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对个人实施的国际犯罪进行审判,团体和组织、国家不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1945年参加远东国际法庭的中国人是谁?
中国参加者是国民政府立法院第四届立法委员梅汝璈。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英语: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日语:極東国際軍事裁判/きょくとうこくさいぐんじさいばんKyokutō Kokusai Gunji Saiban),又称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东京审判、东京大审,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特设之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之间,由身为胜方的同盟国为解决败方大日本帝国战犯阴谋发动战争、常规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等罪行确认责任归属而创立。法庭设于东京市谷的原陆军士官学校大讲堂,位于今东京都新宿区市谷本村町的自卫队设施“防卫省市谷地区”内。
1946年2月25日,盟国最高统帅部与各同盟国政府提名,任命11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中华民国、美国、英国、苏联、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印度、新西兰和菲律宾等对日相关之同盟国或领地政府共同任命法官审理。辩护一方则由日本和美国的律师组成。
概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特点?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又称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46年1月19日,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根据同盟国授权,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又称东京审判)。由美国、中国、苏联、英国、法国、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印度和菲律宾这些胜利的同盟国共同任命法官审理。
审判于1946年5月3日开始进行,1948年11月12日结束,历时两年半。这次审判共开庭818次,出庭证人达419名,书面证人779名,受理证据在4300件以上,判决书长达1212页。判决书对日本帝国主义策划、准备和发动对中国和亚洲、太平洋战争的罪行进行了揭露,并宣判25名被告有罪,其中判处日本七名甲级战犯(东条英机、松井石根、武藤章、坂垣征四郎、广田弘毅、木村兵太郎、土肥原贤二)绞刑。
目前全世界唯一健在的东京审判历史见证人,亲历者为高文彬,他于1946年远赴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参与审判日本甲级战犯的工作,担任中方翻译与中国检察官秘书,每天的主要工作是搜集证据与翻译。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不仅代表国际正义对法西斯邪恶势力进行了审判,还在概念上将“侵略和反侵略战争”的区别具体化。中国法学家王铁崖在为梅汝璈所著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所作的序言中写到:惩罚战争罪行和战争罪犯就是从区分侵略战争和非侵略战争以及谴责侵略战争这样的原则引申出来的,而反过来又推动了这样的原则向前发展,从而使它们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得到了确立。这位法学泰斗还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两次战犯审判——纽伦堡和东京的战犯审判,在国际法的发展史上有“不可磨灭的功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