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遗嘱库的法律效应 中华遗嘱库的法律效力

中华遗嘱库的法律效应?

遗嘱库写的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而且遗嘱领域知名度是非常的高,做的很是专业;在效力上面完全是可以信赖;但前提也要确保此嘱是属于按本人的意愿来进行写的,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

遗嘱库写的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中华遗嘱库在遗嘱领域现在已经做到同法院系统对接,对未来这份遗嘱的效力和执行还是很有保障的;只要在中华遗嘱库写了之后就可能不用再进行公证;

延伸阅读

中华遗嘱库在全国分布?

由于中华遗嘱库在我国还不是很盛行,全国分布并不是很多,现有的地址,首推北京,北京可办理这类服务的分别是中华遗嘱库北京市第一登记中心:西城区西交民巷73号。中华遗嘱库社区预约服务站 :北京市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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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是广州,分别是中华遗嘱库广东分库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明月一巷1-1-、1-2号。中华遗嘱库广东分库(广东遗嘱库第一登记中心):明月一路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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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是天津有一个分部:中华遗嘱库天津分库(天津遗嘱库第一登记中心)天津市和平区社会组织孵化中心205室。重庆的是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重庆村一号大厦905(宋庆龄故居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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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南京有一个中华遗嘱库江苏分库(江苏遗嘱库第一登记中心)青云巷31号。潍坊中国公证遗嘱库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西街410号。

中华遗嘱库是干什么的?

中华遗嘱库是一个非营利纯公益性的爱心项目,旨在协助60岁以上的老年人能够更好的处理家庭关系和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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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遗嘱库是面对着目前的,很多老人立了遗嘱却因为不懂法律而导致遗嘱无效,导致权力受到侵犯,引起家庭矛盾等等的社会现实而发起的一项公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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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来说,这个公益组织是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提供遗嘱公证、遗嘱保管、遗嘱法律咨询、遗嘱传递的一个组织。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老人的权益,完善法制新中国。全过程均属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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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华遗嘱库已开放了北京、天津、广东、江苏四大分库。还会有更多的省份分库会陆续开放。

中华遗嘱库是什么单位?

中华遗嘱库是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共同发起主办、由北京市工商联信息化商会协办的公益项目。

中华遗嘱库面向老年人进行免费服务:凡年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免费办理遗嘱咨询、登记和保管。中华遗嘱库第一个登记中心于2013年3月21日正式挂牌运行,地址位于北京西交民巷73号。 截至2017年年底,中华遗嘱库已为老人提供了10万余次的免费遗嘱咨询服务,登记保管了约8.2万份遗嘱。 截至2019年8月,全国已设立了10个登记中心、57个服务中心,覆盖北京、上海、天津、香港、重庆、广州、南京、杭州等城市。中华遗嘱库”是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1号)、《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和《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民发〔2011〕209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和”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的规定,为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积极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财产和继承权益,弘扬敬老爱老文化,促进家庭和谐,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决定共同发起主办、由北京市工商联信息化商会协办的公益项目。

中华遗嘱库已经获得北京市社会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中华遗嘱库是一个公益项目,但公益事业不能仅凭情怀或者是一腔热血,针对持续必须要有模式和完善的机制才能够持续,中华遗嘱库除了积极的争取各有关政府部门的支持以外,也必须争取全社会的支持,另外中华遗嘱库成立9年以来,也发展出了自己的创新模式,就是以商养善,以善促商。

中华遗嘱库的公益项目是仅针对老龄普通百姓,也就是60周岁以上,产权房一套以内的老年人提供公益的服务。在中国约有2.6亿老年人口,根据不完全的统计这当中符合公益遗嘱办理条件的老年人口约9980万人,这也是各非常庞大的数字,因此超出公益范围以外的人就必须要收费,而将收到的这个费用呢再次用来支持公益的发展,这个叫做以商养善,以善促商。而中华遗嘱库成立9年以来,已经达成了平衡,吸收商的能量来提升善的能力,每一份非公益遗嘱的收费其实都是在灌溉公益事业的发展,换言之到中华遗嘱库订立一份付费遗嘱其实也是在行善做公益,中华遗嘱库还提供了免费在线查询系统之外,未来也将在全国三个地区建立园区,包含了遗嘱保管永久库、数据研发中心、体验展示中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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