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属于哪个法 中国法制史属于法学本科吗

中国法制史属于?

中国法制史是以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它主要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性质、内容、特点、作用、发展演变的过程和规律性。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又是史学的一门专史,是高等学校法学教育体系中的主干课程之一。 本教材为甘肃政法学院的区域教材。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甘肃政法每年同时使用我社其他种类的法学学科教材及教辅读物,并逐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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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三审中国法制史里的四级三审制度是什么?

四级三审制是清光绪年间《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确认的审判机关组织制度。

汉代,分为县、郡、廷尉、皇帝四个审级,实行四级四审制,从理论上讲,可以一直上诉至皇帝。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大体上是县、郡、州、廷尉(或大理)、皇帝五级五审制。

隋唐时期大体实行四级四审制。宋明时期则是五级五审制。清朝前期实行六级六审制。

中国法制史主要讲得内容有哪些?

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

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在学习的方法上,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三、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

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然后带着问题去读,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这样既学到了知识,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枯燥、乏味。

中国法制史继承制度的发展?

(一)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的继承制度

继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的。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的继承制度,虽然各代略有差异,但大体上是一致的。由于夏代的史料缺乏,其继承制度无从考察。商、西周和春秋时期的继承制度,其核心是身份继承。据史书记载主要有两方面内容:

第一,宗祧继承。所谓宗祧就是指家庭相传的世系,也就是后世所说的祖庙。宗祧继承是集祭祀、身份和财产于一体的制度。这种制度是指作为祖宗的后嗣,有继承祖宗的宗族身份和祭祀祖先的权利。宗祧继承适用于所有等级的人,只是由于身份地位不同,其所继承的内容有所不同。

第二,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继承。商朝最初采取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相结合的继承方式。但实行的结果,往往在王族内部引起争夺王位的斗争。为扭转这种局面,商朝统治者吸取了教训,到商朝末年初步确立了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的继承方式,并用宗法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到西周时,便形成了奴隶制宗法嫡长子继承制。按照这种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是天下的大宗,王位由嫡长子继承。周王其他嫡子和庶子都被分封为诸侯。诸侯对周王而言是小宗,但在其封国则为大宗,其国君位置也由嫡长子继承。卿、大夫和士之间的继承关系依此类推。在这种身份继承中,财产附随于身份而被继承。

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妇女没有独立人格。她们根本没有被纳入继承人的行列,因此不享有继承权。

(二)战国秦汉时期的继承制度

这一时期的继承制度,主要包括政治权利继承和财产权利继承两项内容。政治权利继承包括皇位继承、官职继承和爵位继承,其具体内容由于各代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

(1)皇位继承。秦朝采取立“太子”这种指定继承人的制度。秦朝统治下的少数民族的君长,其继承人也是指定的,称为“后太子”。汉朝的皇位继承,基本上沿袭秦代。

(2)官职继承。秦朝采取立“葆子”的指定继承人制度。“葆子”由被继承人在其诸子弟范围内选定。汉朝时,这种继承制度已被废除。

(3)爵位继承。秦朝采用立“后子”的指定继承人制度,“后子”由被继承人在其诸子中指定。汉朝的爵位继承,采取嫡子继承制度。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的叫做非正,一经查出便免其爵位。

战国秦汉各代,一般都实行诸子平分家产的财产继承制度。这一时期,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财产权利的继承,妇女都是被排除在外的。

(三)从三国到宋元时期的继承制度

这一时期民事法律关系中所确认的继承制度,从总体上看可分为宗祧继承、爵位继承和财产继承三种继承方式。

(1)宗祧继承。原则上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但由于各代情况不尽相同,其继承情况也略有差异。东汉末年的曹操,根据因战乱而导致人口死亡众多的现实,实行允许异姓亲属继承宗祧的制度。唐代律令则明确规定,宗祧继承权归嫡长子所有。

(2)爵位继承。改变了以前各代只允许亲生子继承封爵的制度,将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养子及孙。唐朝时,更明确规定了继承顺序,并规定了处罚伪诈承袭行为的具体措施。

(3)财产继承。这一时期各代的法典,对财产继承都有明确规定。其中《唐律》的规定比较具体,其内容大致有三个方面。第一,财产继承总的原则是诸子平分。《唐律·户令》规定:“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第二,确认了女子在特殊情况下的财产继承权。唐文宗开成元年规定,男子死绝之家的财产可由其女子继承。第三,确认了寡妇的财产继承权。《唐律·户令》规定:“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这就是说,在死去的丈夫享有继承先人财产权利的情况下,其守寡之妻妾可以代替丈夫继承应得份额之财产。

(四)明朝与清朝前期的继承制度

在宗祧继承方面,明清法律补充了《唐律》中关于立嫡的规定。《大明律》和《大清律》都规定,在无嫡子的情况下,可立同宗之子侄为继子,由其继承宗祧继承权。

在爵位继承方面,基本上承袭了唐朝的规定。在财产继承方面,大致采用了《唐律》所规定的诸子均分财产的原则,只是补充了在特定情况下,妇女享有继承权的规定。明清法律都确认了养子及赘婿享有财产继承权,但只能分得其中的一部分财产。

从夏朝到清朝前期的古代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虽经济基础有所差异,但总的来讲,其继承制度却是一脉相承的。都具有以家族为本位、财产继承从属于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男女不平等的共同特点。我国古代没有专门的继承法,有关继承制度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刑法中的户婚律之中。

(五)清朝后期与中华民国的继承制度

这一时期的继承制度,是作为民法典中一部内容而存在的。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清政府开始起草民法典,于1911年(清宣统三年)完成,其中包括继承编。关于继承制度,这部法典沿袭了封建社会旧律传统,否认女子与男子有平等继承权,并强调嫡长子继承制的实现

中国法制史中的“五听”是含义是什么?

“五听”是古代审讯方法,分别指: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映,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参考资料: 《中国法制史》曾宪义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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