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申报制度是什么意思 发展党员申报制度是什么内容

发展党员申报制度是什么?

发展党员申报制度是:支部党员大会通过申请人入党的决议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和批准的规定。

发展党员制度

发展党员制度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制度,发展党员的申报制度,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制度等。加强发展党员制度建设是把好党员的入口关质量和纯洁党员队伍的重要措施。

延伸阅读

学习制度的基本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党员的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学院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充分调动学院党员干部的学习积极性,更好的完成中心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时间.每周五上午为集中学习时间.

二、学习方法.采取自学与集中学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学习主要为学习上级文件精神、业务知识,看录像片、党课、讲座、座谈、交流、写体会文章等灵活多样的学习方法.

三、学习内容.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两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规定的学习内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委老干部局重要会议精神、文件、领导讲话;有关老干部待遇相关政策、相关专业知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和政策.

四、学习要求.

1、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重点,结合主题活动进行学习,要在学习中发现问题,改正问题,要通过学习不断提高,不断完善.

2、建立集中学习考勤表,健全集中学习签到和通报制度.集中学习时间不得无故缺席,做到有事请假.每次集中学习要签到,年终通报集中学习情况.

3、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笔记不得少于1000字;每人每年写学习心得不少于2篇、上报信息不少于2篇.

4、学院党支部负责学院学习活动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宣传委员负责具体实施,各党小组组长要积极配合.要根据学习计划抓好督办和检查,定期检查党员干部职工的学习情况,并作为年终考评和评先选优条件之一.

三会一课制度

一、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以上.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决定重大事情;总结部署工作;研究党员发展、转正和自身建设问题.

二、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传达会议定神;通报支部工作情况,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部署工作;讨论通过党员发展、转正.

三、党小组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党小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上级组织有关文件;汇报党员个人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酝酿党员发展、转正情况.

四、党课,每季度进行一次.参加人员为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授课内容是:传达党的文件,党纪党风和党的在关知识教育、表彰先进人物、播放有教育意义的电视等课程.

党费收缴制度

一、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自觉按月交纳党费.

二、交纳党费数额有多有少,具体依据工资标准.

三、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四、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五、新入党的党员应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朋开始交纳党费.

六、党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新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的,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八、支部每季度向组织部上次党费一次.支部学费收交情况必须上墙公布.

民主生活会制度

民主生活会制度,主要指班子成员以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形式的生活会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两次,上半年在月底前召开,下半年在月底前召开.会议应提前一星期通知全体党员,并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二、党总支书记除参加党员民主生活会以外,还要专门召开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三、班子成员在会前要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听取或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民主生活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应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诚相见,相互监督与勉励,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五、会议基本内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本支部决议的情况,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六、对会上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要将整改措施用适当的方式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严守法纪,不搞以权谋私,严禁以任何名义吃、拿、卡、要和报销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二、秉公尽责,牢固树立为老干部服务的思想.

三、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腐败现象做斗争.

四、实行政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努力降低办公成本,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

六、凡出现违法乱纪的事件,对有关当事人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一、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二、发展: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有计划发展,质量第一,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基本原则.

三、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向所在支部提出申请,并由支部确定两名正式党员负责培养.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要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由培养人按党员标准进行培养、考核,每半年要填写一次考核情况,两名培养人均需填写意见.

四、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确定培养时间一年以上,并具备发展条件的方能列为发展对象.发展要做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认真组建党员档案.党员党案共计十一部分组成.既:入党申请书、自传、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党员座谈记录、群众座谈记录、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登记表、政审外调材料、政审综合材料、支部大会原始记录、入党志愿书、公示材料.

五、支部大会讨论某同志入党时,本人必须到会.必须经支部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支部大会决议要把表决情况填写清楚,由支部书记签字盖章后上报局党委.

六、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没有出现任何问题,符合党员标准,即可按期转正.转正须由预备党员本人向支部提出申请,党支部要按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上报局党委.按到局党委的审批结果后,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发现党员程序要坚持什么制度?

发展党员程序要坚持“两推一公示”的制度,“两推一公示”制度,是党组织为保证发展党员质量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两推”,是指选拔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先由党员和群众代表对申请入党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然后再召开支部会议,根据推荐情况以及本人的治政表现、工作实绩等,研究是否确定入党积极。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发展党员公示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对发展对象实行公示,应当由上级党委组织实施。

2.公示的主要内容为: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学历、职务等基本情况;发展对象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党组织对其培养考察的情况。3.公示范围一般为发展对象的工作单位及其所居住的社区。公示方式可以采用公告形式,并设置意见箱收集群众意见。公示时间一般为七至十天。4.党组织建立专门记录簿,对发展对象公示的时间、反映的问题等记录备查。对干部、群众所反映的发展对象的有关问题,应认真研究分析。需要调查核实的,指派专人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发展对象有下列情况者,应暂缓发展:不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或者隐瞒本人、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或者对党组织有其他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影响加入党组织的问题。公示结束时,对没有问题的发展对象,应及时审批。

北京市发展党员实施细则?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同时废止。

发展党员标准及规定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共包括五个阶段,二十五个步骤,快来一起来学习吧!

一、申请入党

1.递交入党申请书

条件: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

要求: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注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党组织派人谈话

时间:收到入党申请书1个月内。

主体: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

内容:了解入党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入党条件和程序;加强教育引导。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3.推荐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范围:已递交入党申请书且党组织已派人谈话的人员。

方式: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

决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

注意:综合运用推荐结果,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4.上级党委备案

材料:入党申请人基本情况;推荐和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意见等。

要求: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手续是否齐全。

5.指定培养联系人

数量:一至两名正式党员。

任务: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6.培养考察教育

方法: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

目的:使入党积极分子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要求: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1次分析。

注意: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变动,应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7.确定发展对象

条件: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要求: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

确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8.报上级党委备案

要求:认真审查;提出意见。

注意:同意后列为发展对象。

9.确定入党介绍人

数量:两名正式党员。

方式: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要求:入党介绍人认真完成培养教育任务。

注意: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10.进行政治审查

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要求: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注意: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11.开展集中培训

主体: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

时间: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注意: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12.支部委员会审查

要求: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集体讨论是否合格。

13.上级党委预审

方式: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要求: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注意: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14.填写入党志愿书

要求:在入党介绍人指导下,由本人按照要求如实填写。

15.支部大会讨论

程序: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注意: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才能开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16.上级党委派人谈话

时间:党委审批前。

人员:党委委员或组织员。

目的: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要求: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17.上级党委审批

内容: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要求:集体讨论和表决。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时间: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注意:党总支、乡镇(街道)所属的基层党委以及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18.再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目的:掌握预备党员结构、分布、质量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9.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要求: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20.入党宣誓

组织: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

程序:奏《国际歌》;党组织负责同志致辞;预备党员宣誓;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发言;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提出要求。

要求:在正式场合举行;严肃认真;庄重简朴;严密紧凑。

21.继续教育考察

方式: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听个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

时间: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22.提出转正申请

要求:预备期满,书面提出转正申请。

23.支部大会讨论

准备: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

程序:参照接收预备党员程序。

结果: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24.上级党委审批

时间: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

要求: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注意: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25.材料归档

内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

要求:有人事档案的,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党员发展工作三三制中,具体每一种制度包括哪几个方面?

三公示,即党组织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拟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均进行公示。

三票决,是指在入党积极分子确定、接收为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这三个环节,全面实行票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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