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肥料的外包装应该有哪些标示标注?
肥料包装一般由商标、产品名称、养分含量标识、 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产品登记证号、生产厂家、使用方法等组成,有的厂家还加上其他诸如产品效果、产品技术荣誉之类的带广告性质的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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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肥料包装国家标准?
包装袋上应标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已经规定使用的肥料名称,并且不能含有“高效”、“肥王”、“全元素”等具有夸大性质的字样;肥料中的养分含量应按照氮、磷、钾的顺序来标注,同时要标明其生产日期或批号;肥料中的氯离子的含量大于3.0%时,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
肥料包装可不可以写经销商的名称?
肥料包装袋是可以写经销商名称的,但条件是此经销商具有承担肥料质量责任的义务,并且有相应肥料销售的在此范围内的营业执照。
现在很少有这种写经销商称的肥料了,主要是肥料生产与销售不具有确定性了。比如某复合肥料在某省销售,正好省级销售是该省的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该农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且有肥料营业提责范围,为了方便肥料在该省的销售,则生产厂家专门为其印制包装袋,专门在该省内销售,以区别于发往其它省区的肥料。这样对于某品牌肥料厂家来说,可以基本确定销售数量,是件好事;对于该省农资公司来说也宣传了自己,但是压力也随即增加,印制的包装袋要负责,已经装袋的肥料要在该地区销售,压力可是不小的。
之前也见到过一些复合肥料印制在某县销售,大多为政府补贴项目肥料,有数量限制,数量比较精准,虽然数量小,但宣传效果好。但是如果印制某县或者某地区经销商的名称,则风险性比较大,一是生产数量和销售数量不确定 ,二是经销商要承担相应肥料质量风险,是把双刃剑,所以,现在很少有在包装袋上印制经销商名称的了。
其实我们做肥料宣传的方法有很多,对于经销商来说,能在包装袋上印制自己的名称也是一种荣耀,但随之而来的是责任和风险。对于县级经销商来说,还是得老老实实地做地推为好,除非自己有比较高的、稳定的销售量和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同时经销商具有相当的肥料营业执照法人资格。
现在省级农资公司也在不断地进行创新性农资流通,与厂家的合作也是分分合合,所以,为了避免风险,也一般不印制本农资公司销售的字样了。现在农资生产厂家在环保压力和其它证照检验中也会出现某些不确定性,所以,厂家和商家的合作都是非常小心的,并不是在包装袋上印个名字的问题了。
如何认定商品肥料的包装标识是否规范?
只有符合以下要求的商品肥料产品包装才算是规范:
(1)产品名称。应当使用表明该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XXX”“XX肥王”、“全元素XX肥料”等。
(2)标明“三证”。产品标准编号、生产许可证(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肥料如复混肥料等)和肥料登记证号。
(3)有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标识。
①单一肥料的养分含量: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应按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
②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养分含量:应标明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N、有效P2O5、K2O的百分含量,如30%三元复混肥总养分配合式为(N-P2O5-K2O)15-7-8,表示N为15%,P2O5为7%,K2O为8%。25%二元复混肥总养分配合式为(N-P2O5-K2O)15-0-10,表示N为15%,P2O5为0,K2O为10%。
③中量元素肥料的养分含量:应分别单独标明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标明微量元素,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含量相加。
④微量元素肥料的养分含量:可分别标出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4)标明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明经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全称和详细地址。
(5)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和生产日期。肥料产品应有企业自检的产品合格证(一般放在包装内),对产品应有安全有效的使用时期、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对所生产的产品应有生产日期、生产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