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安徽合肥,女子一怒之下将邻居私设围挡栏踹飞,被要求赔偿,女子找物业沟通无果,女子已经报警,等下周一去派出所协商。
据当事人称,跟邻居没矛盾,房子是“两梯两户”,邻居将靠自己那边的电梯公共区域私自拦了起来,女子认为邻居将消防通道门栏起来有安全隐患,不让自己乘公用电梯也不对,自己跟物业沟通无果,直接将门栏踹开了,邻居要求赔偿门栏费,已经报警了。
网友表示:“下次报消防,把物业罚几次,他比你还急”,“建筑消防规定,必须两部电梯,一部消防专用,其他共用”,“私设围栏,违规了”!
对于邻居这样的做法确实是不对的,首先,除了自己房屋建筑范围外,其他部分都是公共区域,所谓的公摊部分,大家都是交了物业费的,你把它栏起来了,那是不是女子就不用交那部分的公摊费用了;另外,两部电梯理论上是联动的,你栏上也不能挡住别人从你家门口经过,真是多此一举;最后,一旦发生火灾,邻居的这个做法是妨碍消防营救的,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法律上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基于本案,女子与物业沟通无果,物业违反了物业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该协助女子解决门栏问题,及时制止邻居的违法行为。
《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还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的住宅属于其专有部分,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除住宅之外的其他建筑物内的部分应属业主共有,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进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不得妨碍他人对公共区域的使用。
基于本案,邻居的做法是属于侵权行为,楼道和电梯属于公共区域,私自设置围栏等于是侵犯了女子的权利,是必须要拆除的。
但是,女子的做法也是欠妥,门栏对于邻居来说,属于私有财产,这样做等于侵害了邻居的私有财产,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理应赔偿!
综上所述,邻里和睦相处是硬道理,楼道和电梯等公共区域都是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任何人是不可以占用的,邻里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可以找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暴力拆除还是不可取的!
对此、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