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近日原载《广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4期集美大学孙文中教授的文章《教育流动与底层再生产——一种大学生“农民工化”现象的研究》引发了广泛热议。
文中提到,当前多个社会群体“农民工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尤其是,不少大学生毕业后从事与农民工类似职业,经济收入较低、社会保障缺失、工作不稳定、心理认同模糊;虽然大学毕业,但与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混同,工资相差不大,生活境遇相同,同样是处于城市的边缘。他们渴望融入城市,但是现实压力较大,心理矛盾严重。
大学生“农民工化”现象的出现,与教育政策的城市取向、劳动力市场分割、社会资本缺失以及家庭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弱势传承等因素密不可分:在城乡二元结构中,农村学生的基础教育薄弱,在升学选拔中节节败退,进入二、三类大学,选择了非热门专业。又由于家庭经济资本的匮乏和和文化资本的缺失,他们为了在城市生存,较早进入劳动力市场,在非正规部门从事门槛低、起薪低、发展空间有限的职业。
作者认为,大学生“农民工化”现象表明教育流动功能受阻,加速底层再生产。如果这一局面继续蔓延,教育优化社会结构的功能将不再发挥,将不利于社会合理流动,乃至禁锢社会发展活力。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着眼于国家发展大局和长远利益,进行深入、系统的教育改革,实现高等教育社会流动功能的正常发挥。
法眼浅见:“有人生来就在罗马,有人生来就是牛马”这个自嘲梗在时下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已火了超过三个月了。浅见于社会学学科领域所知甚少,因而对该文作者的观点不做妄语。但该文至少反映了劳动者于职场中的困境,同时昨日文章评论中亦有读者反映,因此下文主要探讨劳动者如何维权。
其实劳动者维权,无非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工会或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监察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投诉、提起劳动仲裁、向法院提出诉讼五种途径,由于前三种途径在实践中往往于民事领域自行和解或作用不明显,本文不再做探讨。重点介绍劳动仲裁和诉讼。
首先,是流程问题。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对前文叙述的方法必须先全部走一遍才能适用仲裁,仲裁之后不服才能诉讼。这是因为我国劳动争议案件量过于庞大,如不规定此流程,法院难以负担此工作。
其次,是时效问题,这也是某些企业惯用拖字诀的主要原因。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问题发生后,最好在一年内提起仲裁,否则在受理方面会很麻烦。
不过如果已过时效,也不是没有再被受理的可能。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适用该时效(若终止如被开除等则不行)。或者如能证明劳动者向单位主张过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单位曾同意履行义务的也可以从新计算时效。因此,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时刻保留微信聊天等电子证据或书面证据,以证明自己有类似举动。
最后,对于昨天提出的年龄歧视问题发表一下浅见的意见。劳动法第十二条对劳动者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歧视问题做了规定,但对于年龄歧视并没有作出规定。也就是说,对其进行维权并没有相关法律支撑,只能根据12条作体系解释才可勉强适用,成功机率应当说不大。
当前部分用工单位常以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做借口,与年龄较大的员工强行解除合同并拒付经济补偿。对于此种情况,浅见给出的建议是,在日常工作中如果被要求做明显不合规定的事务,要注意保留电子聊天等材料,还可以要求调取监控录像(不用怕公司拒绝,如其拒绝在同等证据条件下将处于明显不利)。由于此条在这些年被滥用的情况太多,因此只要劳动者能提供相关证据,仲裁、诉讼结果多会偏向劳动者。
此外,浅见结合较成功的维权案例给出自己的一个小建议。如果感到与用人单位的协商可能不会成功,那么在每次协商中不妨携带一支录音笔。往往很多证据都是在人情绪失控时的争吵中暴露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