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追认是什么意思(拒绝追认是什么意思)

简单的说,追认是指追认方认可合同的效力。

1.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加以承认,这个合同就从效力待定变为有效力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引言

代理行为在如今已经十分普遍,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合同签订、贸易买卖、处理行政工作等已经成为民事行为中经常出现的情况。但由于代理关系是存在于被代理人于代理人之间的,相对人对此种关系的真实性有时会出现难以勘实、轻易相信的情况,在此种情形下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权益就会受到相应影响。因此讨论无权代理以及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是有必要的,以下对此简要分析。

释义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合同法》第四十八的规定,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行为。

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除表见代理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则排除了表见代理。我国的《民法总则》和《合同法》均将表见代理独立出来,进行约束,因此本文所讨论的无权代理不包括表见代理的情况。

分析

1.无权代理的效力

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需要依据被代理人是否追认而划分为两种情况。

当被代理人未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时,《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八条除此之外还规定,此未被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反之,若被代理人对该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则使得此行为成为了有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归属于被代理人。

2.无权代理的追认

不是所有的无权代理均会给被代理人带来损失,因此法律对无权代理的追认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第十二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这就赋予了被代理人追认权,并且追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原则上应自被代理人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且其效力应溯及到行为开始之时,无需第三人的同意。

同时,为了维护相对人的权益,《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均赋予了其催告权,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对无权代理是否进行追认作出决定。如果被代理人未做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需要注意的是,相对人的催告需要明确向被代理人提出,单纯的将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在诉讼中同时列为被告,不能等同于向被代理人发出了催告,也就不会起算一个月的追认期限。如最高人民法院在高能投资有限公司、峰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付某居间合同一案中,对峰联公司在一审中追认付某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予以认可,认定代理行为的权利义务归属于被代理人峰联公司。

除了催告权,法律还赋予了善意的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发出撤销通知的权利。

3.无权代理的后果

无权代理若果未被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即使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了,被代理人在承担相应责任后,也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结语

虽然法律赋予了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以及相对人一些权利,以减少他们的损失,但在实施行为时还是应当谨慎小心,核查代理人的身份是否属实,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十三条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责任编辑:梁希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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