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沪府规〔2018〕14号,该《实施办法》中规定了三种需要做检测鉴定的情况:
1)存在《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15)规定情形的;2)增加荷载超过设计荷载值5%的;3)涉及2000年之前建造且低于《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BJ08-9-92)(1996年局部修订增补)标准设计等情形的。当出现上述三种情况时,应当增加提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含抗震鉴定报告);该文件的该项规定存在较多的歧义,老陈曾在文件发布后,就对该文件的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具体见原文链接《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理解和看法。实际的工程实践也证明,由于该规定条文不清晰,在实施过程中各个区、各个部门根据各自的理解,要求不一致,造成了事实上的混乱现象。为此,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8月印发了《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操作细则》沪建建管〔2020〕446号,该文件对《实施办法》中的检测鉴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具体条文如下: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涉及存在上海市《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规定情形的;改造区域的同一结构抗震单元内所有改造区域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变化超过原有建筑的5%,或加固改造后结构刚度变化超过原有建筑的10%的,应当提交抗震鉴定报告。2.涉及2000年之前建造且低于《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BJ08-9-92)(1996年局部修订增补)标准设计等情形的建筑,当不改变原有结构时,应当提交房屋检测报告,并根据报告结论开展后续设计工作。可以看出,《操作细则》的规定相比《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了更加明确的界定,但在实际工程中仍存在一定值得探讨的地方:1.关于应提交抗震鉴定报告的情况:由于最新版的上海市抗震鉴定标准于2021年8月1日起实施。该最新版抗震鉴定标准实施后,关于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的情况相比之前有了一定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由该条文的规定可知,只要是提高结构荷载和结构改造等情况时,均应进行抗震鉴定,并不存在重力荷载代表值变化超过原有建筑的5%,或加固改造后结构刚度变化超过原有建筑的10%等限制性条件,这与《操作细则》的规定显然是有出入的。由于《鉴定标准》的条文说明中并未对提高结构荷载和结构改造的程度做出定义,而实际工程中存在诸多局部增加荷载,但对整楼影响较小的情况,比如医院个别房间增加较重的设备等,若按《鉴定标准》的要求进行操作,显然不具备可行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按《操作细则》的规定实施为好。
2.关于重力荷载代表值变化超过原有建筑的5%的具体含义:《操作细则》中,提交抗震鉴定报告的情况之一为:改造区域的同一结构抗震单元内所有改造区域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变化超过原有建筑的5%。这一规定相比《实施办法》的规定,即增加荷载超过设计荷载值5%,可操作性强了许多,但仍存在不明确之处,即如何计算这个5%。这个算式的分子是所有改造区域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变化值,但分母却存在两种理解,第一种为原有建筑所有改造区域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第二种为原有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按《操作细则》的规定,这两种计算方法都可以解释的通,但究竟哪个是正确答案,恐怕还是需要有关权威部门进行解释。3.关于房屋检测报告:《操作细则》中,对于涉及2000年之前建造且低于《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BJ08-9-92)(1996年局部修订增补)标准设计等情形的建筑,当不改变原有结构时,要求提交房屋检测报告。这又是一条让人摸不着头脑的规定,上海市地方标准《房屋质量检测规程》中,对房屋检测规定了七大类型,比如完损检测、安全性检测、损坏趋势检测、抗震鉴定等等,那么对于《操作细则》的这条规定,具体检测中究竟是做什么类型的报告,这可真是个问题。相比《实施办法》要求提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含抗震鉴定报告),做为其解释的《操作细则》的规定甚至都不如《实施办法》的要求来的实际。不管怎么样,老陈觉得,做为一份政府文件,相关的规定一定要有可操作性,不要有歧义,从而给实际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而无论是《实施办法》,还是《操作细则》,在检测鉴定的规定方面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