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是两种因为继承人死亡无法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情况,都是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来行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然而,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它们在性质和效力上不同。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再将其转由转继承人继承。实际上,转继承人享有的是对继承人遗产进行分割的权利,而不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继承权的继承人行使的只是对继承人遗产继承权。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直接参与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并享有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位继承权。
其次,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也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可以因为任何一个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以成为被转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第三,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主体也不同。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何一个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代位人的子女,被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进行代位继承。
最后,转继承和代位继承适用范围上也有所不同。转继承既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例如,在遗嘱继承中,如果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未放弃继承权,但在未实际接受遗产前去世,这时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将继承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这就是转继承。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代位继承范围
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亲属继承人,如果配偶先亡,则不会发生子女代位继承的问题,这是各国继承法的共同原则。在确定哪些亲属继承人可以成为被代位人时,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各国的继承立法,被代位人的范围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 被代位人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中国和台湾地区的继承法属于这种类型。虽然两者在表述方式上有些不同,但都将直系卑亲属作为可能的被代位人。中国的继承法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之前去世,由子女的后代直系亲属代位继承子女应该继承的财产。台湾地区的民法则一般将直系卑亲属列为被代位人,并规定如果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去世或失去继承权,由他们的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他们应得的份额。
2. 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和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日本、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家的民法属于这种类型。需要注意的是,日本民法在1981年进行修改后,限制了旁系血亲作为被代位人的范围,只有兄弟姐妹才能成为被代位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遗嘱的设立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合法效力。一旦遗嘱人去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继承人将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