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正式印发《强化公司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公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新政从1月23日最初施行,具体内容一起通过下文知道。
1、鼓励公司加大研发投入
(一)综合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落实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公司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公司税收优惠等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二)更大力度实施公司研发投入补助政策。扩大公司研发投入补助政策覆盖面,提升补助强度。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公司与高新技术公司,按年研发投入总量或增量向予分档分类支持。对经营规模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公司认定要求且年度研发投入额新增200万元以上的科技公司,按不超过新增额5%向予补助,单个公司顶尖补助200万元;对年度研发投入额达1亿元以上的,直接向予200万元补助。对经营规模超过国家科技型中小公司认定要求且年度研发投入额新增500万元以上的科技公司,按不超过新增额5%向予补助,顶尖补助300万元;对年研发投入额达5亿元以上的,直接向予3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支持公司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实施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并逐步扩大基金规模,支持公司作为依托单位申报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鼓励科技领军公司加大基础研究投入,聚焦公司发展重大需求中的决定因素科学问题,前瞻性布局相关基础研究,通过研发合作、平台共建、成果共享等方法参加新型实验室体系与新型研发机构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支持公司研发机构建设。引导公司按照“有场地、有人员、有投入、有设备、有成果、有产品、有制度”的要求,加快建设公司研发机构。实施规上工业公司“两清零一提高”行动,提升制造业公司研发活动主题与研发机构覆盖率。对新获批的公司牵头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向予顶尖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公司通过并购或自建方法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对省级认定的公司海外研发机构以及依托公司建设且绩效考核优秀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联合实验室与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按实到省财政补助资金的50%向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支持公司研发总部建设。支持央企、省内外行业领军公司、制造业单项冠军公司、专精特新“小巨人”公司与知名跨国企业等在杭设立研发总部,对新引进的年研发投入额达1000万元的研发总部,按不超过当年研发投入额的5%向予一次性奖励,顶尖奖励500万元。鼓励外商在杭依法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外资研发中心,按实到省财政补助资金的50%向予奖励。对三星级及以上总部公司,按不超过其年度新增研发投入额的6%向予补助,顶尖补助300万元。对年研发投入额达5亿元以上的总部公司,直接向予3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发改委)
2、支持公司加大决定因素核心技术攻关
(六)支持公司承担国家与省重大科技创新任务。鼓励公司根据国家SLG需要与行业发展趋势,开展前沿引领技术与决定因素共性技术创新,积极承担国家与省重大科技项目,参加国家与省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支持科技领军公司、链主公司等整合集聚创新资源,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以决定因素技术突破与产业链条延伸为重点凝练科研攻关任务。对公司承担国家、省重点科研任务,按国家、省实际到账补助资金的25%,向予顶尖5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七)完善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机制。优化市重点科研项目遴选机制与组织玩法,面给公司常态化开展技术难题与需求征集,建立公司、最终用户、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深度参加的科研需求征集凝练机制,全面使用择优委托、揭榜挂帅、赛马制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科研项目。对公司承担的竞争类市重点科研项目,市本级按不超过实际投入额的20%向予补助,顶尖补助300万元;对采用主动设计、揭榜挂帅方法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可向予顶尖1000万元补助。支持公司主导的产学研深度合作,对公司和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的且实际付款金额达300万元的单个横给项目,符合条件的可视同市重点科研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八)扩大公司科研自主权。在履行项目合同前提下,赋予公司与科研团队在技术路线挑选、资金运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分类评测制度,对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产业化演示类项目,建立以市场为导给的项目验收评测体系。(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3、支持公司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九)健全产学研成果对接机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并给公司放开。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采用不收费许可、“先用后转”等多种方法,推动专利给公司快速转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到公司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推行科技特派员、科技创新协作员、科技成果转化员制度,提高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能力。对高校、科研院所和公司开展产学研合作并签订技术合同的,按有关政策向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
(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司牵头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对列入创建名单的概念验证中心,市本级向予50万元创建补助;对经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按其年度服务绩效,市本级每年向予顶尖500万元补助。鼓励公司积极开展技术交易,对公司年度累计实际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需经认定登记)在500万元(含)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向予奖励;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向予累加奖励,单个公司年度顶尖奖励200万元。设立规模50亿元的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深化公司首台(套)产品、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以下简称“三首”产品)推广应用,对符合条件的“三首”产品,按有关政策向予奖励。支持公司主导或参加要求制定,对主导或参加制定完成国际要求,以及主导制定完成国家要求、行业要求、“浙江制造”要求的公司,按有关政策向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强化公司科技成果使用保护。加大国家级、省级姿势产权演示公司与优势公司培育力度。支持公司加强专利布局与使用,加强决定因素领域自主姿势产权创造与储备,培育高价值专利搭配。积极参加国家海外姿势产权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设,推动公司姿势产权海外布局,加强姿势产权海外维权案件应诉指南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支持科技公司培育发展壮大
(十二)完善全链条科技公司孵化体系。充分发挥众创空间、科技公司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平台载体作用,持续培育孵化科技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公司建设产业链生态孵化器,形成市场化、专业化的孵化运营机制。对众创空间、科技公司孵化器全面实施运营资助、绩效奖励、更新奖励、活动主题补助等政策。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良好的众创空间,分别向予30万元、20万元运营资助。对年度绩效评测为五星、四星等次的市级科技公司孵化器,分别向予30万元、20万元运营资助;对年度绩效评测为三星及以上等次的市级科技公司孵化器,其孵化的公司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通过高新技术公司与技术先进型服务公司备案的,向予所在孵化器每家不超过15万元的绩效奖励。对市级科技公司孵化器更新为省级孵化器的,向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从省级孵化器更新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再向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三)健全科技公司梯度培育机制。实施新雏鹰公司培育计划,持续培育未来产业与高精尖产业领域的硬科技初创公司。对第一次认定的新雏鹰公司,向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实施省科技型中小公司与高新技术公司培育计划,鼓励科技公司做优做大做强,开展“高新公司规上化、规上公司高新化”行动,推动更多公司成为省科技小巨人公司与省科技领军公司。对第一次认定的高新技术公司,向予顶尖20万元奖励;对从头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公司,向予顶尖10万元奖励;对第一次上规模的高新技术公司,再向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四)推动公司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加快全国专精特新名城建设,提高中小公司创新能力与专业化水平。对第一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公司、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公司、省级隐形冠军公司、制造业单项冠军演示公司分别向予不超过2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十五)支持科技公司登陆资本市场。将高新技术公司、专精特新公司等纳入上市重点培育对象,引导公司挑选适合自身发展特征的资本市场进行对接。对完成股改并在证监部门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的科技公司,向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在境内外直接上市的科技公司,向予3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利用创新型融资工具成功完成融资的科技型中小微公司,按其融资规模的2%向予一次性补助,单家公司单个项目顶尖补助5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5、营造更有利于科技公司发展的创新生态
(十六)推动高水平研发人才给公司集聚。授权符合条件的科技公司开展人才自主认定,推动人才待遇落实。市科技人才计划加强对公司科技领军人才与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的支持。对公司新入选的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向予顶尖500万元补助。支持公司建设博士后工作站,对新设立的省级与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向予5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获博士后独立招收资格的公司,向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
(十七)支持公司引进外籍科技人才。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要求试点,拓宽公司引进国外高端专业人才范围,持续完善引进外籍人才的便利化服务措施。对公司引进的高端外籍专家,按市与区、县(市)各承担50%向予顶尖60万元年薪补助;对公司引进的海外工程师,按市与区、县(市)各承担50%向予10万元补助,以及省级分配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八)促进公司高效对接金融资本。全面使用政府引导基金、科技贷款、科技担保、科技保险、姿势产权质押融资、姿势产权证券化等方法,持续优化政策性投融资服务,畅通科技公司市场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加大对公司创新的支持。充分发挥杭州科创基金作用,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参加科技创新,鼓励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支持引导投资机构聚焦科技公司开展业务。鼓励银行设立科创金融专营机构,优化科创信贷产品供向。鼓励保险企业设立科创保险专营机构,拓展科技保险产品服务功能。对科技型中小公司、高新技术公司购买的研发类科技保险,每年按不超过年度实际保费的50%向予保费补助,单个公司顶尖5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
(十九)推进科技资源给公司放开。深化科技领域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的放开共享,支持建设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持续提高科技文献平台服务能力,为公司提供更优质的科技资源服务。支持科技创新券在长三角范围内通用通兑,引导各类创新要素服务公司创新,单个公司每年申领科技创新券额度不超过50万元,由各区、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十)支持公司参加科技创新决策。完善科技创新SLG决策咨询机制,大幅增加市科技专家库中公司专家数量,吸引更多公司专家深度参加科技创新决策和管理。培育与弘扬公司家精神,支持公司家做创新发展的寻觅者、组织者、引领者。凝聚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与时代氛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本措施自2024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条款由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本措施补助(奖励)资金除明确由市本级承担以及市与区、县(市)分担比例外,其余由市与各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本措施和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守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