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的概念(行政合同有哪些种类)

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具有相对独立性、自愿性、平等性、合法性、约束力等特点的合同。行政合同属于公法领域,具有以下特征:

1. 行政合同的缔结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另一方当事人,属于公法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2. 行政合同的内容涉及公共利益或公共权利,具有约束力,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行政合同不仅约束当事人双方,也约束相关的第三方,如行政机关的监管机构、公众等。

4. 行政合同的履行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合同义务。

5. 行政合同的违约行为可能会导致行政法律责任,如行政机关的违约行为可能会被视为行政违法。

6. 行政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一般采用诉讼方式,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采用仲裁等其他方式进行解决。

行政类合同有哪些?

你好,行政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劳动合同:用于雇佣劳动者的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酬等。

2. 租赁合同:用于出租房屋、土地或设备等财产的合同,规定双方的租赁期限、租金、使用条件等。

3. 采购合同:用于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合同,规定双方的采购要求、价格、付款方式等。

4. 委托合同:用于委托他人代理或执行某项工作或业务的合同,规定双方的委托关系、任务要求、报酬等。

5. 公共服务合同: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合同,如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等,规定双方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费用等。

6. 政府采购合同:用于政府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合同,规定双方的采购要求、价格、付款方式等。

简述行政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合同的概念: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

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

4、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行政合同发生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相关原则,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

行政合同编号

  • 行政部一些合同的编号怎么编,比如一些租赁,购买东西,花卉,等合同。。。。
  • 可以按日期来编号。比如20140001"

我应聘的是行政 当时说的是双休 八小时工作制 暂时在总部培训 试用期两个月 签合同时 劳动合

  • 给我写的是业务员职务 说在这暂时的 等回去工作改成行政 然后劳动时间有两项 一是八小时工作时间双休 二是不定时工作时间 人事这块没有选哪个 其他行政有选掸鸡侧课乇酒岔旬唱莫一 现在回去了 口头跟我说变单休 工资也降了 马上要转正了 怎么办
  • 对你有提升就干,没有就找新公司

今天我收到一条短信是香港行政区发来的短信,内容是你与2015年五月与爸爸去哪了栏目组签订领奖合同,到

  • 现在你还没领取,你违反了合同要向北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反合约金10万元,这是真的吗
  • 诈骗短信而已,不要理它。如果用电话找你,直接投诉就好。

建设行政处罚,“建筑项目合"这个合同是总包合同还是分包合同呢?可以认为是节能分部的分包合同吗?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这个“建筑项目合同价款"是指的总合同价款还是节能分包合同价款?可以按照分包合同罚款吗?
  • 处罚对象是总包单位和建设单位,与分包无关。

我在公司上班了两年,现在合同到期了,原来是做采购的,因公司经营不善公司又让我兼职行政

  • 我在公司上班了两年,一年一年签的合同,现在合同到期了,原来是做采购的,因公司经营不善公司又让我兼职行政 老板娘问我要不要再续签合同,公司也不加工资,如果不续签合同公需要补偿我吗?
  • 合同到期的终止,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养老金并轨后行政机关合同制工人的养老金是每月扣还是年底扣

  • 是每个月扣的,和企业一样

法律、行政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定立的合同,其解除是否需用书面形式解除?

  • 法律、行政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定立的合同,其解除是否需用书面形式解除?如若有其依据。
  • 不要求一定要用书面形式解除。

峄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12捏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终结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应该行政赔偿案件吗?

  • 峄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1年12月捏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终止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现在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行政赔偿责任吗?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此,是否可理解为,如果某职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离开用人单位后,如果单位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就视为双方劳动关系一直保留呢?答案是否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有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双方必须具有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以上构成要素,则双方劳动关系则不能成立,即使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离开单位后,用人单位没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就应认定为终结。同时,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适用范围”中第2点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根据该规定,如某一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离开用人单位后,即使单位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由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则不能适用劳动法,双方劳动关系应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终结。在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对于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停工在停工留新期、职工停新留职、职工在医疗期、单位停产歇业而放长假等情况作为例外。以上情况,是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应享有的合法待遇,不能以无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而认定双方不存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则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永远存在,这如同农村中甲的牛吃了乙的秧苗,甲赔多小钱都不行,必须给乙恢复原状一样蛮不讲理。当然,作为用人单位,在符合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法定条件下,应予以出具,依法依规办事,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劳资纠纷。

2020年7月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人事行政岗位,但实际是从事人事行政兼财务的工作到2020年12月,如何维权?

  • 2020年7月入职的一家公司,劳动合同签订的是人事行政岗位,但实际是从事人事行政兼财务的工作到12月份,工作负荷太大,跟老板沟通取消财务工作,目前有所有关于财务工作的证据,请求专业人士解答。
  • 工作负荷太大实际涉及的是加班费的问题。虽然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与实际不符,但如果仅以变更劳动合同来主张权益,胜诉可能性不大。因为入职时到现在你一直从事该工作,在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你以实际行动变更了劳动合同。当然,如果工作负荷过大,导致你加班的,你有权主张加班费。主张加班费的,注意提交基本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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