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笔丨活字文化该道歉了

在围绕《掬水月在手》一书的著作权归属风波中,作为小透明围观者的“甜点”曾发文关注活字文化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问题(点击阅读),认为活字文化应直接回应这个可能涉及多位编辑切身利益的问题,尤其是为何采用“最典型黑心资本家”式的试用期合同,因为这种做法比采用劳动合同附带违法试用期期限更显示出涉事公司制度设计者——也即领导层——背后“知法犯法”、“利用法律漏洞”的心机。
一天过去,活字文化和其前编辑易潇雨的对话又多了几个来还,多了一批截图和近似“调色板”的证据。考察这些新出现的声音,我们发现了两个有趣之处:其一,上篇推送中我们提到的活字文化疑似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问题,如今越来越接近“坐实”;其二,在此背景下,活字文化依然没有直接回应或表达就此道歉的意思。
所谓“坐实”,证据来自两方面。在易潇雨一边,越来越多的活字文化前同事公开声援她,其中豆瓣用户“陈百”直接证明了我们上篇推送的猜测:活字文化和Ta签的,就是单独的“六个月试用期合同”。Ta还称,自己及“很多同事”都曾就活字文化违反《劳动合同法》的问题与单位人事抗争过,这才使得后来活字文化与入职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逐渐规范。
“陈百”的说法而在活字文化一边,其官方账号转载了一篇反驳(一定程度上也是澄清)易潇雨的文章,作者系活字文化现职编辑“小杨”。该作者没有像官方声明那样避讳《劳动合同法》相关问题,而是称这些问题“此前的确存在,我也有所了解”。
“小杨”的说法,下文还会提到再加上有自称活字文化编辑的网友在网络留言中回应此问题称自己没有遇到试用期违法、不交社保的问题,我们大致可以下一个初步结论:在不久之前(易潇雨2019年入职,而“小杨”——据易潇雨在最新回应中的说法,是“才新入职”),活字文化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存在设定超出法定期限的试用期、单独订立违法的试用期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不给员工交社保等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问题;但在一些原因的推动下,目前活字文化已经停止了这几项违法行为。
基于这样的初步结论,我们实在无法理解活字文化对此事的态度。至今,活字文化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回应。鉴于“小杨”在文章里用一整段回应此事、自称活字文化员工的网友也对此作出个人回应,说活字文化没有注意到这个被律师函和第一篇公开控诉文反复提及的违法问题,实在说不过去。
如果将“小杨”的个人回应视为活字文化对违法过往的一种态度,那么这种态度是毫无诚意且令人出离愤怒的。“小杨”的回应有三重意思:活字文化过去违法了;但我们现在已经不违法了,这事儿就算过去了;活字文化创业不易,业界和公众要对我们的违法予以包容。
在中国做出版不易,人尽皆知;活字文化董事长董秀玉先生高龄创业,值得尊敬。但这是一家公司直到2019年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压榨员工的理由吗?近些年、包括前不久,有一些出版人因种种原因失去自由,业界无不为之喊冤或默默感到惋惜,那是因为其违法或“违法”行为实在有值得赋予“理解之同情”的空间。但剥削劳动者的恶行,显然不在其列。
我们也无需去质问活字文化的人事或一般管理者,我们最感兴趣的是董秀玉本人的态度。抱着最大的善意推测,老人家可能是被“底下人”蒙骗了,可能是不知道人事与管理者们忽悠面试者的细节,也可能是不知道《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和单独试用期合同的规定。
但是,至少在几个月前,她已经从易潇雨及其他编辑那儿知道自己的公司采用了何种劳动合同制度,也被告知了这种制度的违法性。我们依然抱着最大的善意推测:可能正是因为她本人知情后介入,她的公司才终于终止了这种违法行为。
然而,既然问题已经解决,为什么不回应,并至少对此前被违法行动伤害过的人们道个歉呢?“小杨”——不论其文章背后是个人还是公司——毕竟是以个人的名义对劳动合同违法问题进行回应,所以她自然没有可能、也不应该代表活字文化对之前被伤害的编辑们道歉。从围观者的角度看,活字文化的领导层,甚至董先生本人,还是应该站出来表个态。
说到底,关于劳动合同的一地鸡毛,如果易潇雨、“陈百”、“小杨”等人都撒了谎,活字文化应发布声明以正视听;如果他们说的大致是事实,难道他们不值一个公开的道歉和赔偿方案吗?
延伸阅读:随笔丨活字文化应该回应劳动合同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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