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普通伤人案,为什么却撼动了北宋朝堂,还让王安石和司马光争论了17年

文:未定君
在史界有个很出名的观点,这个观点采用了四个字来对治理秩序进行精准的概括——“德主刑辅”。这四个字实实在在是很靠谱,以至于流传之广,到了哪怕是稍懂一点历史的爱好者都听过那么一嘴的地步。
但这么一来的一个不算恶果的恶果就是,让对于历史半了解却又不太了解的朋友潜意识的忽略了古代社会法律的效用。总觉得法理之外,不过人情。天大的事,也能用人情解决,君不见各类电视,将问斩的犯人,只需一句“刀下留人”就可轻轻结果。但实际上,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很多时候,就是皇帝都救不了一个死刑犯,陈寅恪就说过“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动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为儒家学说具体之实现,故两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巨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
就是说啊,法律不仅不像大家所想的那样无关紧要,相反,它甚至和每个古人都息息相关。
01
尤其是赵宋一朝,所谓“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再加上宋朝对士大夫政治上的宽容,造就了大宋乃至中国律法上下数千年引起争议最久的案件——“阿云案”。
这一案件争议之久、影响之深,可以说在我所知中可比者寥寥,不仅在当时反复上诉,前后争论,光定罪就用了数年之久。甚至在十六年后还被人翻出来再次清算,从单纯的法律争议上升成政治争斗。几千年后的今天,仍旧要天天被大学律法课的老师揪出来念叨一顿。
实际上,不止是法学家,史学界也有很多人在研究阿云案的细节,有人从变法和党争的角度分析、有人用现代法学对案情进行重新解释。
就实际上来说,这案子其实并不复杂,但是不管是史学界还是政法界都争论不休的原因。其实可以用苏基朗教授的话来解释。
“若干关键性的史实似乎仍有待商榷,若不加以澄清,竟无从申论此案所反映的各种法律问题。”
好了,下面进入正题,由在下给您好好讲讲这阿云案。
02
刚就跟您透过底,这案子其实并不复杂。
登州有一女子,名曰阿云。父母双亡,一贫如洗。在她为母守丧期间,她叔叔为了几斗米而将她许给了同村的一个老光棍。
阿云自然是一万个不乐意,但那时讲究一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期已定,阿云也没什么办法。史书记载,此时是“许嫁未行”,也就是婚期已定,但还没有成亲。结果,某天晚上13岁的阿云提着柴刀潜入老光棍家中,挥刀乱砍,但因为害怕,最终只是砍伤了对方一根手指,随后慌忙逃走。“伺其寝田舍,怀刀斫之,十余创,不能杀,断其一指。”
警察简单梳理了一下受害者的社会关系,马上就找到了阿云,随后阿云对所作所为供认不讳。“吏求盗弗得,疑云所为,执而诘之,欲加讯掠,乃吐实。”
这事在今天应该算是“杀人未遂”,但在那个时候,法官的判决是“谋杀亲夫”。
谋杀亲夫是要处死的,按宋朝律法规定,死刑上报,由大理寺和审刑院复核,复核无误,才准执行。
但是没想到,案子刚刚报到邓州知府许遵这里,许知府就提出了异议。他认为阿云不能算作谋杀亲夫,因为此时阿云为母守丧尚未结束,按律是不能结婚的,何况是被叔父逼婚,因此婚约并不合法。只能算作“伤人”,罪不至死。史载“母服未除,应以凡人论”。
于是加上许先生的意见,这桩案子又被呈到了大理寺和审刑院,这两家给出的意见是“违律为婚,谋杀亲夫”。就是说,阿云不仅算是谋杀亲夫,而且是犯法结婚罪加一等,妥妥的绞刑。
于是案件下放,这一放,引发了一个人的坚决反对。
03
没错,还是许遵先生。史载这位先生“累典刑狱,强敏明恕”,精通律法,性格还宽厚,他坚决的认为应该给年仅13岁的阿云一个机会,不应该草草的以死刑论处。
于是拼着官运前途不要,面对着全国最高的司法机关,再次悍然上书。说实话,虽然许先生不是国破家亡之际慷慨赴死的猛将,更不是神州陆沉之时与国同休的书生,但他仍旧博得了数千年后来自在下的好感。
为了一位与自己毫不相干的女子,便舍得以前途未来作赌,仅仅为了心中的正气与善良,一掷乾坤!
许先生的反对意见是“云被问即承,应为按问,以按问欲举,乞减死。”阿云姑娘刚被审问就坦白相告,应该算做是自首,我求各位大人高抬贵手,放她一条生路。
这一论断,并非无中生有,只为了博得审问者同情的哀求,而是确有依据的有的放矢,依据来自宋神宗的一道诏令,“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也就是说,犯人在用刑前就坦白的,减罪二等。
于是案子又被移交刑部,结果是“维持原判”。这下许先生也束手无策,只能坐视阿云被处死。
但千年后的我万万没有想到的反转发生了,这种反转,今天写小说的怕是都不敢这么写。
许先生升职了,职曰“大理寺卿”。
没错,许先生摇身一变,变成了数月前和他抬杠的机构的CEO。理所应当的,许遵下令复核,理由是“刑部定议非直,云合免所因之罪”,于是阿云改为有期徒刑。
本以为这事就此结束,皆大欢喜,但却再次发生反转。
04
御史台弹劾许遵“枉法”,这个小细节非常有趣,比起“枉法”,我们更熟悉另外一个罪名“徇私枉法”。但为什么是“枉法”而不是“徇私枉法”呢。
是因为宋朝不像我大明,这个时代,弹劾也是要讲究基本法的。
御史台的各位没有一个人相信许大人会和一个乡下丫头有交情,自然也就谈不上“徇私”了。
这下许遵和御史台的各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时间难分高下。于是“请下两制议”。也就是把案子发给了翰林学士们讨论。翰林学士里有两位非常有名的人,一个叫做王安石,一个叫做司马光。
这两位,同样吵的不可开交,王安石力挺许遵,司马光坚决支持原判。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二位吵的不可开交的原因其实并不是那么光彩,阿云一案至此,已经从简单的刑事案件上升为政治案件。
个中关节,容我稍后再讲。
总之,皇帝大人烦的不行,于是下旨轻判阿云。试图来个快刀斩乱麻,结果两头不讨好,司马光觉得皇帝藐视法律,王安石也觉得明明可以用法律来解决不应该用特例糊弄过去。结果就导致了“反覆论难,久之不决”的局面。
不过,这时候王安石的变法已经开始,而支持处死阿云的司马光这一批人却因为反对变法纷纷遭受打压,所以阿云案就按了王安石的判罚。遗憾的是,十六年后变法失败,司马光再次掌权,把已然结婚生子的阿云抓出来处死,真真的可谓是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了。如此行径,简直让人心寒,总之,司马光的清算也意味着阿云案的正式结束。
05
这案子的情况大致如此,现在来细说个中关节。
首先阿云案本身有两个难点,一是阿云的身份,二是自首的问题。
第一呢,许遵、王安石都认为此时阿云“母服未除”,还在守孝期间,她的婚姻自然也算不得数,阿云应该是个“凡人”。而司马光等人却认同此刻阿云还在守孝,但丧期成婚,罪加一等。
第二个难点,实际上才是阿云案真正的关节之处。
司马光的律据是《宋刑统》“于人有损伤,不在自首之例”,因此阿云不能算作自首,而王安石的律据则是宋神宗的一道赦令“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
这就是著名的律赦之争。
直白的说,就是到底是听法律规定的,还是听皇帝的?司马光觉得法律是最大的,皇帝不能随意更改法律,要保证司法的独立性,乍一看,我们甚至觉得司马光是个穿越者。但实际上,司马光的目的并不在于维护法律权威,而是阻止变法。祖制不可变,皇帝说了也没用,但我偏不这么说,我说要保持司法的独立性。这么一说,各位就明白司马光的意思了吧。
至于王安石,他是坚定的变法派,所以他支持皇帝可以更改祖制的说法,当然他也不明着说,他只说要服从赦令规定,坚决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原则。
06
阿云案就到此为止,可是我们后人总得明白些东西。
专业的来说,阿云一案,展示了古代司法实践更为深层次的一些东西,包括以天理人情为主的自然法意向,古代司法追求个案正义还是普遍正义等等问题。
这里面最引人注目的毫无疑问是司法与政法理不断扯还乱的复杂关系,双方平时各自安好,但是到了一定时间却又纠葛到一起。这对我们来说,就是司法和政法独立的重要性,一旦它俩纠缠到一起,就不是用法理说话,而是回到谁拳头大谁说话的典型“人治”思维。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这才是阿云案几千年过去来还要拉出来说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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