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总结报告(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总结)

安全隐患排查总结,安全隐患排查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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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挑脚手架构造常见问题

1、常见问题一:立杆垂直度偏差较大(现场立杆垂直度偏差为150mm)。

规范规定:

2、常见问题二:纵向水平杆高差偏差较大(现场纵向水平杆高差超100mm)。

规范规定:

3、常见问题三:纵向水平杆接头位置居于跨中(现场水平杆、立杆接头位置极为随意)。

规范规定:

(1)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或不同跨两个相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纵距的1/3,如下图:

(2)当立杆采用对接接长时,立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

综上,脚手架同步同跨内不得出现两个接头。

4、常见问题四:小横杆、部分纵向水平杆及连墙件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长度小于100mm(此类问题现场极多,亟待整改)。

规范规定:

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长度不应小于100mm。

5、常见问题五:立杆间距偏大,部分立杆未连续设置,且未进行补强处理(现场施工过程中,立杆间距设置较为随意,同类问题存在于纵向水平杆处)。

处理措施:在有外挑阳台、飘窗板处脚手架立杆断开时,断开脚手架应参照规范中给定的门洞部位脚手架加强措施进行补强处理。

6、常见问题六:连墙件设置方式与规范不符、数量偏少,且现场缺失严重,给架体带来极大安全隐患(此问题必须及早整改)。

参照两幅图:由第十六层起挑的脚手架在北侧楼梯间处自底至顶连墙件全部缺失,并连墙件设置位置极为随意。

规范规定:

(1)连墙件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

(2)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用其它可靠措施固定。

(3)应优先采用菱形布置,或采用方形、矩形布置,一般为“两步三跨”。

(4)连墙件的安装应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不得滞后安装。

7、常见问题七:小横杆设置位置偏离主节点,且部分主节点处漏设小横杆。

小横杆偏离主节点

小横杆未设置

规范规定:(强制条文)。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8、常见问题八:脚手架上堆积较多杂物,且未及时清理,给下方施工人员造成安全隐患。

处理措施:管理人员及时跟踪检查,及时清理安全隐患。

9、常见问题九:剪刀撑斜杆错位,且剪刀撑斜杆与架体立杆或水平杆未用扣件连接。

斜杆与立杆未连接

剪刀撑斜杆错位

规范规定:

(1)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应采用搭接或对接,搭接接长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并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和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mm。

(2)剪刀撑斜杆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

(3)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

10、常见问题十:悬挑脚手架悬挑型钢的悬挑长度大于其锚固长度,且锚固型钢悬挑梁的U形钢筋拉环多数为单根,并部分锚固型钢悬挑梁的U形钢筋拉环处木塞缺失。

木塞缺失、型钢锚固长度小于其悬挑长度、U型锚固筋为单根

规范规定:

(1)一次悬挑脚手架高度不宜超过20m。

(2)型钢悬挑梁宜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悬挑钢梁型号及锚固件应按设计确定,钢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m。悬挑梁尾端应在两处及以上固定于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上。锚固型钢悬挑梁的U形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直径不宜小于16mm。

(3)用于锚固的U形钢筋拉环或螺栓应采用冷弯成型。U形钢筋拉环、锚固螺栓与型钢间隙应用钢楔或硬木楔楔紧。

(4)型钢悬挑梁悬挑端应设置能使脚手架立杆与钢梁可靠固定的定位点,定位点离悬挑梁端部不应小于100mm。

(5)锚固位置设置在楼板上时,楼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20mm。如果楼板的厚度小于120mm应采取加固措施。

(6)悬挑梁间距应按悬挑架架体立杆纵距设置,每一纵距设置一根;型钢悬挑脚手架构造见下图:

临时用电部分通病:配电箱周围堆放过多材料,通行不便,不利于操作。

危害:发生紧急情况时,通行不便,不能及时断开电源;维修人员不利于操作。

预防:配电箱周围不准堆放材料,尤其是易燃物。材料堆放要远离配电箱3米以上,并且要有畅通的通道。

通病:使用国家明文淘汰的塑料闸刀开关(HK8)。

危害:受热容易融化,绝缘性能差,容易破碎等。

预防:配电箱选购或配备时,禁止使用这种开关;在后期维修时,不要使用这种开关。

通病:高压线下搭设临时板房。

危害:搭设板房时容易触电;恶劣天气容易造成线路摇摆,打火或线路断裂;高压线会产生强磁场,对人体有害;高压线在阴雨天与房屋产生电弧,容易造成电击。

预防:临设规划时就要避开高压线,严禁在高压线下建房屋、操作棚、加工厂等。

通病:临时电缆乱托乱拽,拖地乱拉乱扯。

危害:电缆容易磨损、接地、漏电,造成跳闸、触电。

预防:室外电缆尽量埋设,无法埋设以及室内电缆要架设起来,架设高度要不低于2.5米,过路电缆要设置限高杆。

通病:开关箱不符合要求,一闸多机,有的还接在空开上端头,起不到保护作用。

危害:一闸多机会造成一台设备或线路出故障,影响多台设备运行,而且容易造成误动作;接线混乱会造成线路及设备有故障时,没有开关和漏保的保护,对上一级负荷开关产生影响,因上一级开关脱扣电流较大,容易造成线路烧毁等事故,还容易造成火灾。

预防: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开关箱,严格按要求接线,专职电工管理。

通病:用四芯电缆外补一根电线代替五芯电缆。

危害:外补电线容易受机械损伤、破损等,造成漏电或影响地线作用。

预防:严格采用五芯电缆,只有不用零线的三相电设备才可以用四芯电缆。

通病:使用国家明文禁止的倒顺开关。

危害:因倒顺开关内各相线触电距离太近,又没有灭弧罩,结构紧凑导致触电距外壳(铁质)距离太小,外壳又容易变形,非常容易造成短路、外壳连电的故障,造成触电。

预防:严禁使用倒顺开关,按规定配置开关箱。

通病:电缆与设备架体、脚手架等钢制结构直接连接,无绝缘措施。

危害:电缆随风摆动,在架体上摩擦,容易损坏漏电,造成钢质构件或钢管带电,出线触电事故。

预防:当电缆沿铁质构件敷设时,要采用瓷瓶等进行架体绝缘,电缆要绑扎牢固。当电缆沿脚手架敷设时要采取防护措施。

通病:开关压线不牢固,或随时间的延长压线端子松动。

危害:电缆与压线端子之间松动,造成接触不良,线路发热,烧损导线绝缘层及开关的压线端子造成漏电及火灾事故。

预防:压线端子一定要压紧导线,每个一段时间紧固一次。

通病:线路老化。

危害:绝缘程度降低,容易烧毁绝缘层造成短路;容易造成绝缘层露出线芯,造成漏电,导致触电事故。

预防:敷设电缆时,要注意电缆的选择,老化电缆不要使用;平时注意电缆的维护,不要受到机械损伤、雨水浸泡、太阳暴晒等,避免加速电缆老化。

通病:配电箱破损、缺少维护,接线混乱,乱接乱扯。

危害:很容易造成触电事故及引发火灾。

预防:加强配电箱的日常维护,严格治理乱拉乱扯的行为,严格制止乱挂线的行为。

施工现场常见的安全隐患明细表

种类 序号内容施工现场常见的安全隐患 安全管理 安全责任制 1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施工班组长、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各部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流于形式 2项目部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针对性不强,无具体的考核办法,无考核记录 3项目部未组织各工种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各工种工人不懂各自的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目标 1项目部未按有关规定制订:伤亡事故控制目标、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和消防、交通、机械设备以及环境保护管理目标 2安全管理目标管理未分解、目标执行情况无考核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 1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不全面、无针对性 技术交底 1未按专业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书面交底材料不全面、针对性不强,未按要求履行签字手续 2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对环境保护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安全检查 1项目部无安全检查制度,未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无记录、隐患整改不及时

1项目部未制定安全教育制度,且无具体安全教育内容 2对进点员工未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就安排上岗作业,对换岗人员和使用“四新”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上岗作业 班前活动 1项目部无班前活动制度,未开展班前活动或班前安全活动无记录 持证上岗 1特种作业工作未持证上岗或持过期证件上岗 工伤事故 1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2未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事故 安全标志 1施工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警示标志的布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文明施工 现场围档 1工程在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未设置高于2.5m的围档 2一般工地围档设置高度不足1.8米,且材料不坚固、不稳定、不整洁、不符合标准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佩戴工作卡不全 施工场地 1大部分施工现场地面未做硬化处理 2无排水措施或排水不通畅 3大部分工地施工的泥浆未做沉淀处理 4工地未设置吸烟处,随意吸烟 材料堆放 1施工材料、构件料具不按总平面图堆放 2料堆的标准牌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标注不全 3材料堆放不整齐 4未做到工完料清 现场防火 1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 2灭火器材配备不合理 3现场需用明火者无动火审批手续或无动火监护 治安综合治理 1治安制度责任未分解到人 2治安防范措施不力,发生失盗事件 施工现场标牌 1标牌不规范不整齐、内容不全 2安全标语不全,不醒目 3无“五牌一图”设施 生活设施 1食堂卫生不达标 2生活垃圾无处理措施 保健急救 1无保健医药箱 2无急救措施和急救器材 3无培训上岗的急救人员 4未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 社区服务 1无防粉尘、防噪声措施 2夜间施工无施工许可证 3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 4无施工不扰民措施等 施工机具 施工机具 1平刨、圆盘锯、钢筋机械、手持电动工具、搅拌机的共同隐患是未做保护接零和无漏电保护器,传动部位无防护罩,护手、手柄等无安全装置,安装后均无验收合格手续 2平刨和圆盘锯合用一台电机 3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不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 4电焊机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无漏电保护器,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电源不使用自动开关,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无防雨罩 5搅拌机作业台不平整、不安全,无防雨棚,料斗无保险挂钩或挂钩不使用 6气瓶存放不符合要求,气瓶相互间距和气瓶与明火间距不符合规定,无防震圈和防护帽 7翻斗车自动装置不灵敏,司机无证驾车或违章驾车 8潜水泵保护装置不灵敏、使用不合理 9打桩机械无超高限位装置,其行走路线地耐力不符合说明书的规定 电动建筑机械上的电动机及开关电器 1电动机缺乏维修,进线盒无盖、风扇罩缺螺丝或电动机绝缘老化,绝缘电阻值太低 2电动机与机械功率不配套,电动机太大或太小 3开关电器长期使用已老化、变质、螺丝锈蚀,触头烧伤,接触不良 4更换的开关电器与原型号、规格不符 起吊设备 起重吊装 1超重吊装作业无方案,有作业方案但未经审批,方案针对性不强 2起重机无超高和力矩限制器 3起重机吊钩无保险装置 4起重扒杆组装不符合设计要求 5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 6缆风绳安全系数小于3.5倍 7吊点不符合设计规定位置 8司机或指挥无证上岗,非本机型司机操作 9起重机作业路面地耐力不符合要求 10被吊物体无防坠落措施 11结构吊装未设备防坠落措施 12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无牢靠挂点 13人员上下无专用爬梯、斜道 14作业平台临边防护不符合要求,作业平台脚手板不满铺 15起重吊装作业人员无可靠立足点 16物件堆放超高、超载 物料提升机(龙门架和井子架) 起重吊装 1吊篮无停靠装置 2吊篮无超高限位装置 3未设置缆风绳 4缆风绳不使用钢丝绳,缆风绳的组装、角度、地锚不符合要求 5架体与建筑结构连墙杆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6钢丝绳磨损已超过报废标准 7钢丝绳无过路保护 8钢丝绳拖地 9楼层卸料平台和防护不符合要 10地面进料口无防护棚 11吊篮无安全门,违章乘坐吊篮上下 12架体垂直度偏差超过规定 13卷筒上无防止钢丝绳滑脱保险装置 14无联络信号 15在相邻建筑物防雷保护范围以外无避雷装置 “三宝”及“四口”防护 “三宝”及“四口”防护 1员工自我防护意识不强,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2安全网的规格和材质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设置平网和立网 3悬空作业、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安全带系挂不符合要求 4楼梯口、楼梯踏步悬挑端无防护措施 5预留洞口无防护措施,坑井无防护措施 6通道口未设防护棚或设置的防护棚不牢固 7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脚手架的屋面周边、井架通道的两侧边、卸料台的外侧边、框架建筑的楼层周边等五临边无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 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 基坑支护 1基础施工无支护方案;有支护方案的,方案无针对性,不能指导施工;基坑深度超过5m的,无专项设计 2基坑临边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 3坑槽开挖设置的安全边坡不符合安全坡度要求 4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的排水措施;深基坑施工采用坑外排水,无防止临近建筑物危险沉降的措施 5基坑周边弃土堆料距坑边的距离小于设计和规范的规定 6基坑内作业人员上下通道的搭设不符合规定,或陡、或窄、或无扶手 7土方开挖时,挖“神仙土”,即从坑槽壁中、下部往内挖凹进去,让中、上部土体自然垮塌 8机械挖土,挖土机作业位置不牢固 模板工程 1无模板工程施工方案 2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系统无设计计算书,支撑系统不符合规范要求 3支撑模板的立杆材质及间距不符合要求 4立柱长度不一致,或采用接短柱加长,交接处不牢固,或在立柱下垫几块砖加高 5未按规范要求设计纵横向支撑 6木立柱下端未锯平,下端无垫板 7混凝土浇灌运输道不平稳、不牢固 8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 9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 102m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 脚手架 脚手架 1脚手架无搭设方案,架子工无证上岗 2脚手架与建筑物的拉结不够牢固 3杆件间距与剪刀撑的位置不符合规范的规定 4脚手板、立杆、大横杆、小横杆材质不符合要求 5施工层脚手板未铺满 6脚手架搭设前未进行交底,未组织脚手架分段及搭设完毕后的检查验收 7脚手架上材料堆放不均匀,荷载超过规定 8通道及卸料平台的防护栏杆不符合规范规定 施工用电 外电防护 1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及脚手架、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道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2当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时,未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未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 3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不坚固、不稳定 4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进行施工、建造临时设施或堆放材料物品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1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未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 2施工现场配电保护系统不规范; 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未与保护零线连接 4保护零线未单独敷设、线路上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5保护零线未采用绝缘导线、规格和颜色标记不符合规范要求 6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未做重复接地 7接地装置的接地线未采用 2 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接地体未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 8工作接地电阻大于 4Ω,重复接地电阻大于 10Ω 9施工现场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脚手架未按规范要求采取防雷措施, 且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大于 30Ω 10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保护零线没有同时做重复接地 配电线路 1线路及接头不能保证机械强度和绝缘强度 2线路未设短路、过载保护,导线截面不能满足线路负荷电流 3线路的设施、材料及相序排列、档距、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4电缆未采用架空或埋地敷设,随意沿地面明设或沿脚手架、树木等敷设 5室内非埋地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小于 2.5m 配电箱与开关箱 1施工现场配电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用电设备未设置各自专用的开关箱 2箱体结构、箱内电器设置及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 3配电箱没有分设工作零线端子板和保护零线端子板,保护零线、工作零线没有通过各自的端子板连接 4总配电箱与开关箱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参数不匹配、不灵敏 5箱体未设置系统接线图和分路标记,无门、锁及防雨措施 6箱体安装位置、高度及周边通道不符合规范要求 7分配箱与开关箱间的距离超过 30m,开关箱与用电设备间的距离超过 3m 配电室与配电装置 1配电室的建筑耐火等级不符合规范要求,配电室未配置适用于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2配电室、配电装置的布设不符合规范要求 3配电装置中的仪表、电器元件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4配电室未采取防止风雨和小动物侵入的措施 5配电室未设置警示标志、工地供电平面图和系统图 现场照明 1照明用电未与动力用电分设 2特殊场所和手持照明灯未采用安全电压供电 3照明变压器未采用双绕组安全隔离变压器 4灯具金属外壳未设接保护零线 5灯具与地面、易燃物间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6照明线路和安全电压线路的架设不符合规范要求 7施工现场未按规范要求配备应急照明 用电档案 1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未签订临时用电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相关责任 2施工现场未制定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外电防护专项方案 3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外电防护专项方案未履行审批程序,实施后也未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4用电各项记录未按规定填写,记录不真实 5用电档案资料不齐全,未设专人管理

文章来源:建筑传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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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安全隐患排查总结,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总结?

税务局查账,查出了问题,公司中谁担的风险最大?

优质回答:

税务局查出问题,企业中与之相关的人员,主要有这么几个,都是在财务线上的。然后还要看什么样的问题,或者是问题大不大。

首要问责的是企业财务人员。如果是小问题,那么一般财务人员做一些更正就OK了。如果大问题,那么企业的会计要面临被吊销执业执照的风险。这个问题已经蛮大了。

而且,不是说处理完会计人员就OK了,被税务局查处大问题,那么必然涉及到企业的所有者身上。一般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是不一样的。

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成立的时候报送政府备案的负责人,经过审批后不能随意变更。而且法定代表人是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企业对外行使职权的。

法人代表是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的。

所以税收方面的问题,都是直接追责到法定代表人身上,比如董事长、执行董事等这样核心人员身上。包括行政处理、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也就是税务方面的问题,最高是可以达到刑事范畴的。比如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这就是刑事方面追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这时候公安机关会根据在犯罪过程中,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厘清,该谁的责任就谁都责任。根据在具体情况中的作用不同,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说一定是谁承担责任最大。

如果董事长不知情,是财务人员偷偷乱来,那么董事长也就是一个失察的过错。但如果是董事长命令的,那又不一样。

总之,税务问题轻重不一样,带来的危害不一样,产生的根源不一样,没有说一定是哪个职位风险最大的说法。但一般来说,财务人员是第一关。

其他网友观点

您好,我们是知睿华业,专业财税服务商,很高兴能回答您的问题,

您的问题是“税务局查账,查出了问题,公司中谁担的风险最大?”,以下是我们的回答。

第一个当人不让是法定代表人,不纠结不质疑;

其次是财务负责人,我们行业的公司以前都是为客户登记“财务负责人”,后来个别客户存在卖票行为,最后被查,而我们同行并不知情,受到牵连,最后我们行业不再为客户登记“财务负责人”;

最后是当事人,谁干的,谁负责。

公司中税承担的风险最大呢?

其实并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网上看到的很多信息是,老板受到的责任最大,其实我们不太赞同这个观点。

我们见过公司卖票,老板判的最重,因为是他指使的;

也见过老板只收到罚款,但会计被拘留几天(未判刑),因为前后都是会计干的,老板一直被蒙在鼓里。

所以,如果就是普通的被查,老板肯定责任最大,有严重的问题或涉及刑事责任,会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以上是我们发生身边或圈子里面的真实案例总结的,仅作参考。

最后,劝告所有人,合规经营。

以上是我们的回答,有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其他网友观点

企业主体中有四个主要角色: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财务人员。

一、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1、因经营过错向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制裁;

3、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4、行政责任法律风险。

二、股东的法律风险

1、投资损失的风险:如果公司倒闭,股东投入的越多,损失的风险就越大。

2、得不到投资回报:如果经营得不好,公司没有收入或者亏损,股东就不会有收益。

3、承担法律风险:违法经营等。

三、监事的法律风险

1、经济赔偿风险。高级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借助自身职责侵犯公司利益的,均会面临相关的损害赔偿风险。

2、职业禁止风险。监事在职期间,若公司因高级管理人员过错收到相应处罚的,该监事今后担任一些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会收到限制。

四、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

1、会计核算的风险。

2、会计监督的风险。

3、税务风险。

五、以上四类身份角色的法律风险,第二类和第三类主要倾向于经济风险和禁止风险;第一类和第四类主要集中于管理风险和法律法规执行风险。近来红极一时的“冰冰事件”,再次向无数财务人员敲响了警钟!老板大不了损失几个亿,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能用钱搞定吗?

原创不易,本文由云南顺通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整理,期待点赞转发加关注。

其他网友观点

谁担的风险最大?这个还真不好说,不过对于担风险,首当其冲的是法定代表人,然后再根据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追究其他人的责任!

为什么说首当其冲的是法定代表人?因为税务查账,一般情况下查的是企业,而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比如总经理、厂长、董事长之类的,如果税务查账,需要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甚至是交罚款,虽然这些都是由企业负担的,但是法定代表人负有管理责任。

顺便提醒大家一下,现在有的老板自己出钱开公司,自己当法人代表,找别人当,有时候这个法人代表也不是那么好当的,因为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对外行使职权,一旦企业出了问题,肯定首先找法定代表人,所以,如果大家碰到别人让咱们当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深思熟虑后再做决定,一定不能粗心大意,认为白白当个法人代表是什么好事。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会追究责任呢?会追究谁的责任呢?1、巨额补税、罚款,财务负责人与企业有协议约定

现在有的企业在招财务负责人时,会与财务负责人签订协议,比如:公司按章纳税,如果被税务稽查需要补缴税款超过一定额度,超过部分由财务负责人承担,这种情况下,企业先补缴税款、罚款,然后企业向财务负责人追责;

2、法定代表人指示财务人员虚开增值税发票

众所周知,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违法行为,如果情况严重,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承担主要责任,财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3、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财务人员的个人行为

有的企业疏于管理,财务人员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并不知情,等到税务人员找到自己时才知道,这种情况下,由于违法行为是财务人员的个人行为,那肯定是财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但是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失察之责;

4、公司偷税漏税

比如:公司通过做假账、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偷漏税,这种情况下,肯定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承担责任,因为偷税漏税的是公司,偷、漏的税钱也不会到财务人员口袋里,公司的偷漏税行为肯定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授意的,应由他们承担责任,但是财务人员做假账,也要承担次要责任,而且一旦传出去,对财务人员的职业生涯也有不好的影响,还可能会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税务查账,追究责任的情况大致就这些,如果碰到特殊情况,那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过也不要过分担心,由于财务和税务在一些方面有差异,一般的税务查账,补补税款,交交滞纳金,这都很正常,几乎是每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的,只要不是太离谱,对于税务查账,补点税这种事,一般是不会追究任何人的责任。

我是财税小青年,希望我的回答能为您提供些许帮助!

其他网友观点

这样要结合问题的性质及具体情况来确定。

正常情况下,税务查账,对于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会要求企业补交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通常不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所以,查出了问题,你说谁的风险大,肯定是股东啊,滞纳金和罚款都是公司支付。

如果涉及到追究个人责任的问题,性质就严重了。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公司中谁的风险最大呢?关键看决策者是谁。

(1)虚开是会计的个人行为,其他人员并不知情。

比如,公司当期销售收入500万元,但要求提供发票的只有200万元,剩下的300万元,客户没有索取发票,会计私自将其中的50万元分几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了与公司没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并收取好处费。这种情况下,虚开发票的会计无疑承担的责任最大,所以他的风险最大。

(2)会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公司领导比如总经理指使的,是公司行为。

这种情况下,指使人或决策人风险最大,应承担主要责任。会计当然也有责任。

(3)如果企业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数额较大时,同样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直接负责人责任风险最大。

2、公司偷税(逃避缴纳税款)。

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不缴或少缴税款,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

公司偷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公司没有补缴能力,或者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税务征收机关就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这时候就要追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会计人员等的法律责任。一般法定代表人责任最大,其他人员相对责任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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