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是轻了还是重了

引人关注的新城董事长猥亵儿童案,今天宣判了,王某人猥亵儿童罪成立,算是顶格处罚的:
普陀区人民法院于6月17日当庭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从量刑来看,猥亵儿童罪定格了也就是五年,已经算是顶格处罚了。关于本案大家关注的一些事项,庭审结束后,本案的审判长也书面地回答了一些问题,链接我放在下面了,有兴趣的可以点击进去看全文:为何是猥亵儿童罪?刑期5年如何裁定?王振华案审判长解答本案焦点|猥亵儿童_新浪新闻
可能有不少人还对这个结果不认可,认为应该判个十年二十年的,不过现有法律就是如此,就算是五年,这次王某也算是身败名裂了。
从这个结果来看,我们国家的法律还是体现出了一定的平民性,任何身份都不是犯罪挡箭牌,任何人都没有法外治权,对于猥亵儿童的犯罪分子,无论什么身份,有多少资产,只要触犯了法律,都会得到应有的惩罚。
当然有的人可能会不太认同我的这个观点,但如果你不带情绪的话,对比一下如果王XX的案件发生在美国,或者说犯案的是特朗普,那大概率可能是无罪的。
你别不相信,就像一个朋友问我的那样:难道美国人的法律就是为有钱人服务的?
对!你还真没说错,美国的整个法律体系,就是为有钱人服务的。不信的话我给你分析分析。
普通法讲究什么?疑罪从无吧,判一个人有没有罪,要讲证据的。
好了,接下来王某人的顶级律师要出场了,搞不好还和辛普森案件一样,组成一个庞大的律师团。
律师来了第一件事要干吗?当然是看抓捕的程序合法不合法了。律师会拿着放大镜来检查整个警察执法的流程,包括抓捕手续、抓捕材料、抓捕时间,甚至会看执行抓捕的警察有没有孩子,之前有没有发表过有倾向性的言论。
这些信息在普通法的案件中,都是重要的辩护材料,辛普森杀妻案了解一下吧。
拿着放大镜审查警方办案只是第一步,下一步该舆论出场了。
随后舆论经过一番调查,会提出很多对受害人不利的因素,就像之前那个性侵养女的案件一样,当事人是律师,提前采用包括录音在内的若干手段,让受害人的形象受损。
可以看看受害人的家庭、她的父母品行,她在学校的表现,很可能都不用摸黑,稍微暗示一下就可以。
不要觉得这是天方夜谭,在普通法和美国的司法体制下是完全可能的,不相信的可以看看东木老爷子的电影《理查德·朱维尔的哀歌》,看看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爆炸案中的保安理查德·朱维尔,是怎么他从发现炸弹的英雄变成了放置炸弹的嫌疑人,被美国政府和媒体错误指控,数年后郁郁而死的。
做到前面那几条,律师费就已经能收个几百万了,别着急,接下来还有大招出来。
接下来你会在媒体上看到对公司员工、合作伙伴、供应商的采访,他们会娓娓道来王振华老爷子是多么有爱心的一个老板。他对员工的关怀,对合作伙伴的慷慨,简直是一个模范企业家。
对了,现在企业不是都标榜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吗?经常搞一些慈善捐助什么的,可以让受捐助的对象出来谈一谈,王老板是如何写信鼓励他们好好学习,克服人生的磨难的。
一位受访者说:不管别人怎么看他,我觉得他是个好人。
好了,到这一步以后,前面的操作就铺垫的差不多了,如果在此时,某个律师能拿到一些关键性的证据,比如证人的前后矛盾,对证人诚信的质疑,警方某些执法的暇疵,那就更有用了。
最后,在法庭上,豪华律师团通过一系列慷慨激昂而有审慎缜密的辩护,成功的影响了评审团,评审团的12人,经过一系列的讨论,最后达成意见,认为王振华猥亵幼童罪不成立,当场释放。
以上所说的内容,是在普通法的体系下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操作能够达成的目标,因为本质上,普通法给了律师、法官极大的解释和操作空间,你在美国打官司,旷日持久,拼的就是资源和金钱,普通老百姓请不起大律师,打官司耗不起,多数只能选择控辩交易,以认罪换取轻判。
我们经常听到的公安机关说的“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可有没有人想过,这两者往往是矛盾的?你不想冤枉好人,可能就要接受要放过某些坏人,你明知道他是罪犯,可是因为证据不足,不得不让他逍遥法外。
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的冲突,可能有人会说即使出现这种情况,也是建设法治社会不得不付出这个代价。
可是如果这个代价是你呢?当嫌疑人的人权得到保护的时候,受害者的权利如何得到保护,公平和正义如何彰显?
我没有答案,这是我们每个人要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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