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机构改革后司法所怎么办(乡镇司法所事业编制将如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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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司法所事业编制将如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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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司法所目前一般归县司法局直接管理,也有实行业务上归司法局管理指导,其它由乡镇管理的双重管理休制。有些地方是行政单位,有些地方为事业单位,主要进行法制宜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以及参入协助本乡镇综治维稳工作等。

在这次机构改革中,中央在原来司法部的基础上,重新组建了司法部,从己经出炉的省市县机构设置来看,大部分都设有司法行政机构(厅局),足见国家对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视。

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各种矛盾日益突现,其中主要是人民内矛盾,在处理这些矛盾中,说服、教育、调解是主要方式,因此基层司法所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

综上可见,基层司法所原则上是不会撒消的,但越到基层机构设置数量越少,也不排除撒并整合的可能,成立一个乡镇政法办公室,将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等职能整合。人员按照编随事转,人随编走的原则重新整合分流。机构可能会升为行政单位,但事业编人员”转公”把握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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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本轮机构改革整合了政府法制办等机构,在职能上有了较大变化,但这只是落实到中央省市县四级。对于乡镇司法所而言,没有太大影响。

乡镇司法所作为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是基层站所中少有副科设置的派出机构,类似的还有派出所、法庭,它们被统称为“两所一庭”,统一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即公务员),原则上不允许使用事业编制人员。但部分地区也出有事业编制,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大多是因为以前受地方行政编制限制通过变通方式招录进来的,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本轮机构改革,各地行政单位都在清理执法岗位,不再允许事业编制、合同制聘用人员、临时工参与行政执法。因此,乡镇司法所原属事业编人员,在地方编制限额内,按规定必须置换行政编制。但实际上受总盘限制,各地根本没有办法拿出多余的行政编制置换,大多数司法所的事业编制人员只能保持现状,混编混岗使用,或者调整到其它事业站所工作,由县司法局改派其它行政编制人员到司法所任职。

乡镇司法所的主要职责是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司法调解等。中央要求乡镇司法所要实现全覆盖,各地基本上都按要求实现了一乡一所配置,但受编制和人员限制,很多乡镇司法所往往只能做到“一人一所”,甚至因为岗位调整出现只有机构没有人员的现象,长期的人员不足、“空心化”状态,加上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造成了基层司法力量的严重缺失。由于乡镇工资待遇普遍偏低,而乡镇司法所因为人员偏少工作任务又偏重,很多司法干部都不愿意在乡镇待久,干部流动性比较大。一方面基层需要人,一方面又留不住人,由此形成恶性循环,对乡镇司法所这样的站所冲击比较大。

机构改革,真正要解决的是这些问题,而不是简单的编制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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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构改革中,将政府法制办的职能与司法局的职能整合,新组建司法局,是政府工作部门。

乡镇司法所,属于两所一庭(派出所、司法所、法庭),是基层站所里仅有的三个副科派出机构。

乡镇司法所,一般会挂法律服务所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工作职能,司法调解、法制宣传、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

按照司法部要求, 原则上要求一乡一所配置,实际情况,设立中心所居多。人员编制为政法专项编,也有一些地方是事业编制,岗位招录统一参加全省公务员考试,岗位设置通常是乡镇司法助理员,学历要求一般专科以上,考录门槛偏低。主要原因是,司法所位置尴尬,没有执法权,职能大多是服务性质,个人福利待遇比其他政法单位差。

司法所受编制、工作性质等限制,往往是“一人一所”,也无专项经费保障,很难正常开展,运转基本靠县(区)司法局挤出来的工作经费维持。招录人员年轻化,缺乏基层经验,大多司法所干部很难在基层发挥应有作用,干部流动比较大,很难留住人。

乡镇司法所,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其职能只会加强不会减弱或撤并,但这过程非常漫长。

要改变当前现状,一是每年在有基层经验的村干部和法律工作者当中选拔考录,充实到司法队伍一线,优化司法干部年龄架构;二是与其他司法部门一样,落实基层司法专项经费,保障个人待遇;三进一步理顺乡镇司法所职能。

司法所事业编制改革,一般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已招录的身份不变,去向是一般是从事原工作岗位或转隶其它事业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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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要统一司法所的管理,统一由当地司法局管理,因为他代表中国司法形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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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属于县区司法局派出机构,受乡镇政府和司法局双重领导,根据最新乡镇机构改革,不少地方成立维稳办,牌子加挂在司法所,也就是说司法所职能社区矫正、监外执行人员监管、普法等职能增加了维稳这项新职能。

由于司法所在好多地方是副科级,有的地方司法所所长是进入乡镇领导班子的,司法所平时还承担镇党委政府安排其他工作。

司法所属于司法局派出机构,所以司法所应该属于参公管理,但是缺乏参公依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大部分地区司法所属于全额事业单位。就有人问为什么司法所也有不少公务员,其实这些人编制是不在司法所,而是在司法局局机关的,这种混岗混编在基层很常见。

司法所事业编是不享受司法津贴(1200元),在事业单位改革中这些人员被划为公益一类,全额财政,也属于比较安全的一类。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欢迎大家讨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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