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历史上的美国是怎样反对利益集团腐败的?
优质回答:
回答这个问题,我打算通过对这一特定时段内美国腐败与反腐败历史演进轨迹的描述和理论分析,归纳出导致美国腐败滋生、蔓延、猖獗、并最终被相对有效治理的原因或规律。
一、腐败的概念和类型
一般认为,公共部门腐败是指公职人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违反公认准则,或背叛公众信任,或为个人利益出售政府财产或物品,从而造成公共财富的损失。
对腐败进行分类的标准很多。大体而言,它可以被分为两大类,即体制型腐败和收买型腐败。
体制型腐败含义为:政治行为者通过有选择性地授予经济特权或限制准入来创造经济租金,并利用经济租金巩固、加强其对政府的控制。这类腐败的基本特征是政治行为者操纵经济系统,政治过程腐蚀经济生活。换言之,财富创造者的权利时刻受到来自政治权力的威胁,以至于他们不得不投靠、依附于政治权势集团。
收买型腐败含义与之相反:各种经济利益集团通过行贿政府官员影响立法司法、政府管制和政策制定,并最终服务于自身的特殊利益。此类腐败的基本特征是经济行为者操纵政治,经济利益腐蚀政治过程。经济学中讨论的所谓“俘虏理论”,即公职人员受贿而成为利益集团的俘虏,便属于典型的收买型腐败。
从相当意义上讲,体制型腐败和收买型腐败可以被视为“腐败色谱”的两极,现实中形形色色的腐败大都两者兼有之,区别在于哪一种腐败的色彩更浓重些。一般而言,体制型腐败色彩越重,损害就越大。
二、美国历史上腐败的时间路径与表现
美国历史上腐败丛生,触目惊心,而且从统计上看具有明显的阶段性。有学者专门考察了美国自1815至1975年间的腐败现象,计算出“腐败与欺诈指数”并描绘了腐败指数曲线。这些指数曲线显示,美国历史上腐败高发期共有三次,它们分别集中出现于:
1840年前后,指数在0.611至0.870之间;1857至1861年间,指数在0.711和0.837间;19世纪70年代,即共和党总统格兰特执政期间(1868-1876),指数创下1.03的历史纪录。
自19世纪80年代开始,腐败与欺诈指数逐步走低,并在1914年前后出现0.16的最低水平。该指数在20世纪20年代又微幅上扬至0.274。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腐败与欺诈指数基本保持稳定,大体在0.2的水平上轻度波动。
美国历史上的腐败现象主要表现为收买型腐败。带有浓重收买型腐败色彩的典型实例,是一种被称作“政治机器”的政治组织和以其为中心的制度安排。政治机器兴盛于19世纪晚期至20世纪20年代。它不是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而是通过老板和各利益集团的幕后交易来运转的。鉴于地方政府的职位均由竞选获胜者控制,故公职人员大都与当政者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由庞大的官僚体系负责执行以恩惠换选票的具体操作,乃政治机器的另一大特征。在这一过程中,选民期待政府维护自身利益、提高福利水平,政党则以利益分赃为诱引招揽选票,官僚为保住饭碗或扩大利益而介入其中,老板及其帮凶游刃有余于三者之间。由于利益均沾,这种收买型腐败在全美甚嚣尘上。至1890年,政治机器已控制了美国20个大城市中的一半以上,并支配着当时绝大多数的美国城市政府。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也是影响最大的政治机器,是纽约市的坦慕尼协会。
在三个高峰期内,政治机器制造出的腐败归为行政、司法、立法腐败三种类型。
行政腐败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分配公共职位。
每一个被政治机器掌控的城市,都拥有众多政府部门和成千上万可以被用于犒劳或施惠的工作职位。仅就纽约市而言,19世纪七八十年代由该市的政治机器坦慕尼协会所垄断的市政职位多达4万。不仅如此,机器老板还牢牢控制着市议会席位和地方检察长的任命权。
(二)偷窃国库。
政治机器具有自我保护的优势,即在方便公职人员攫取好处的同时,还使这种攫取变得更加安全和隐蔽。有了这种庇护,一些利欲熏心的政治家和官僚便敢于铤而走险,贪污受贿。前纽约市议员和国会议员(1853——1855)威廉·特威德(William M. Tweed,1823——1878)任坦慕尼协会老板期间(1868——1871),纽约市腐败达到了顶峰。据不完全统计,他直接或间接盗取国库的金额不少于3000万美元(按1870年美元价格计算),甚至高达2亿美元。
窃取国家财产的另一种形式是违法出租自然资源的开采权。
典型实例是哈丁总统执政期间(1920-1924)的茶壶顶丑闻。内政部部长福尔于1922年分别把怀俄明州茶壶顶和加州爱尔克山的海军石油保留地秘密出租给石油大亨。两笔交易都没有采取竞争性投标方式。经调查发现,福尔共收取了40多万美元作为促成两笔交易的“劳务费”。
(三)泄漏与利用内部信息。
公职人员牟取暴利的另一个途径是泄漏内部信息或直接利用这类信息进行投资。任何与城市建设规划有关的内部信息,如高架桥的搭建、高速公路的铺设、街心公园的改造等,都可以被政治家和官僚肆无忌惮地加以利用:预先廉价买入附近地皮,在市委员会将计划公布于众,该地皮价值攀升后抛售,以套取巨额收益。
(四)在政府采购中巧取豪夺。
其典型表现是,以签订政府工程项目采购合同的形式将巨额财政支出转移给私人企业。许多城市的财政资金被存入与政府关系良好的商业银行;城市医院的药品和贫困居民的救济物资供应权被特定企业垄断;街道清扫、垃圾收集等市政服务被外包给指定承包商,其中,见不得人的赃款或回扣都进入了腐败官员们的腰包。
(五)违规出让特许经营权。
通过出让特许经营权从私人企业获取贿赂和回扣的现象,在19世纪末的美国政府官员中是司空见惯的。
圣路易斯一家名为“市郊铁路公司”(Suburban Railway Company)的总裁查尔斯·特纳被证实向该市上议院和下议院的立法者行贿14.4万美元以获取价值为300万美元的特许经营权。通过不断向新公司发放竞争性特许经营权,这帮官员还“导演”了多起公司间的兼并与反兼并战,从而坐收渔利。
(六)实施弹性管制。
在管理被禁止或受限制的行业时,公职人员通过向私人集团大开方便之门聚敛了巨额财富。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美国许多城市政府对赌博、烈酒和性服务场所的建立实行管制。在纽约、费城、圣路易斯、明尼阿波利斯、匹兹堡、芝加哥等大城市普遍存在公职人员课征行业准入费的现象。其中,纽约和明尼阿波利斯的市政官员和警察公然收取贿赂;而在费城,这种索取则较为谨慎,即由一些“财团”来承担好处费的征收工作,继而将其分发给政府官员。为坐享垄断租金、防止竞争对手进入该行业,私人企业会源源不断地向官员们支付回扣以促成于己有利的政策或规定的颁布与实施。在联邦酒精缴税率被大幅提高期间,许多酿酒商为偷税漏税大肆贿赂财政部官员,并以远低于票面价值的支付获取纳税凭证。据证实,在格兰特总统执政期间百余名财政部官员因涉嫌受贿被定罪,这就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威士忌酒帮事件。
美国的司法腐败和立法腐败与行政腐败相比毫不逊色。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美国,通往司法公正的道路被金钱和权力堵塞。政治机器影响并操纵着各州和地方法官的选派过程,并把持着法官席位的任命权。于是,许多法官纷纷沦为政治机器的帮凶或傀儡,而不再是司法公正的代言人。由坦慕尼协会老板特威德挑选的纽约州最高法院法官卡尔多佐就是多次司法腐败案件的主谋之一。在其包庇下,上百名与特威德集团有瓜葛的罪犯被减刑或赦免。
此外,工商业巨贾通过行贿立法者、法官和陪审团干涉判案过程的事件也屡见不鲜。19世纪末,美国司法腐败事件频繁发生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联合太平洋铁路公司(Union Pacific Railroad)主要的股东、马萨诸塞州众议员爱米斯于1867年组建的Credit Mobilier公司从联合太平洋铁路公司和联邦政府诈骗数千万美元。为阻止政府调查和介入,爱米斯通过分发铁路股票疯狂贿赂国会议员,并成功地将司法部门的审查拒之门外。据证实,当时的美国副总统科尔法克斯收取了大量铁路股票;此后当选为美国总统的詹姆斯·加菲尔德也卷入此交易中。尽管该丑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00万美元(按1870年美元价格计算),但美国司法部门并没有起诉爱米斯的腐败行为。这场沸沸扬扬的丑闻以不了了之告终。
在美国历史上这一深度腐败时期,遭受腐蚀侵害的不仅是行政和司法领域,其立法机关同样不曾幸免。
通过控制议会选举和操纵立法程序,腐败集团从事罪恶勾当时就愈发无所顾忌,并且为其腐败行径披上了光明正大的“合法”外衣。19世纪70年代初,纽约州和纽约市的议会选举处于坦慕尼政治机器老板特威德的绝对控制之下。他们篡改得票数字,更换候选人姓名,把事先商定的人员推进议会。运用胡萝卜与大棒并举的策略,特威德在纽约州立法中取得重要胜利,并促成新城市宪章的批准执行。由此,特威德集团的权力极度膨胀。在这帮强盗的运作下,众多纽约市政工程项目的提案批复畅通无阻;一系列欺骗性法律协议被恣意捏造;而利用立法或政府管制规章条例收取巨额回扣竟成为堂而皇之的“正业”。这一时期,私人利益集团的冲突与争斗更让腐败的立法机构丑态百出。19世纪末,为了争夺厄利铁路公司的控股权,纽约中央铁路公司的铁路巨头范德比尔特与厄利铁路公司巨富古尔德展开了一场激烈的拉锯战。就经济实力而言,两人旗鼓相当,他们对纽约州立法机关的影响亦此消彼长,最终竟导致了一场立法危机。随着权力争夺的日趋白热化,被逼无奈的纽约州参议院和众议院的立法者最后决定公开拍卖政策法规。由于古尔德集团的出价更高,代表其利益的议案得以顺利通过并被写入该州法律。范德比尔特对厄利铁路公司的控股计划终成泡影。
三、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美国腐败现象高发的主要原因
从根本上说,美国这一时段的腐败滥觞于经济对政治的支配,即商人集团对官僚集团的收买和控制。
它们之间的关系类似于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之所以成为被俘获的对象主要是因为它的手中握有大量公共资源,其中包括财政预算支出,诸如土地和矿产等公共财产、非中性的法律规章制度的设立等;同时,运转政府的公职人员在分配公共资源的过程中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作为一个等级结构,政府各层次的公职人员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使对其的有效监督变得困难。
经济的高速增长、政府规模的急剧膨胀及地方政府支配公共资源之能力的加强,是导致腐败的重要原因。
1870至1913年间,美国GDP总量增长了2.4倍,其占世界GDP总量的份额从8.9%猛增至19.1%。这一时段人均GDP分别是1820-1870和1913-1950年间人均GDP的1.39倍和1.12倍。按1879年美元计算,美国工业总产值从1859年的8.6亿美元增长到1899年的62.6亿美元。与此同时,政府收入和国债发行量大幅增长。按2000年美元计算,19世纪70年代美国人均财政收入是60年代的2.45倍。政府举债总额在19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间扩大了近15倍。
经济规模的扩大意味着公职人员在腐败交易中可攫取的财富必然增长。而政府对市政规划的大规模投资又为公职人员创造了大量以权谋私的机会。此外,美国地方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行政管理亦逐步加强。一批规章制度的颁布与实施刺激了公职人员创造租金的动机,并增加了其操纵经济活动的可能性。
腐败高发的另一导因是与工业化进程相伴的迅速城市化,具体表现为大批移民涌入美国城市。
至1900年,美国城市人口从1860年的600万增至2400万。其50个主要城市中的移民人口已占城市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在有些城市,这一比例甚至高达48%。
新移民急切需要摆脱卑微的身份,因此,他们更多关注的是能否通过选举这一权力或利益再分配过程来改变自身命运,而不大在意政府官员的诚实品格与廉洁作风。在他们眼中,效忠代表自身利益的某个人,带来的实惠高于效忠抽象的法律和道德准则。
新城市移民的这种趋利心理随即被政治机器加以利用。以就业机会、住房以及公民证为诱饵,政治机器轻而易举地收买了众多选民,并借此维持并巩固了自身的执政地位。
此外,正是由于吸收大批新移民,一些原本无党性的组织迅速退化成政党分肥的操作机器。坦慕尼协会从一个慈善机构向政治机器蜕变的主要原因,就是大批爱尔兰移民的加入。
在19世纪末的美国,金钱腐蚀权力的发展势头愈发不可遏制,实业和金融巨头聚敛了大量财富。凭借手中的金元,他们疯狂“收购”公职人员持有的政治权力。结果,美国政府不但在财力上和经济寡头们相比黯然失色,而且其治理能力和意志也软弱涣散,难以与之抗衡。社会成员间财富分配的极度不均,导致了贫富阶级之间或不同阶层与行业之间讨价还价能力的严重失衡。当“强盗贵族”们侵犯弱势群体权益时,他们往往可以通过买通法官或操纵司法程序而逍遥法外。于是,在金钱的利诱下,治理者最终沦为那些慷慨行贿的被管制者的俘虏,从而使“强盗贵族”们逃脱了本应履行的赔偿责任,而弱势群体的应得利益却无从保障。
这一时段内美国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或相对滞后,也是不能不被提及的。
彼时的美国法律,针对腐败行为设置的相应惩罚措施过于宽松。这样,当贿赂数额巨大、被揭发的几率很小、惩罚措施又非常温和时,权钱交易式的腐败行为必将扩散蔓延。
另外,当时的法律同样缺乏对公职人员某些腐败行为(如泄漏内部信息)的裁定标准,处理具体案例时对尺度的把握弹性又很大。
最后,在马克·吐温记录的“镀金时代”,整个社会风气都被拜金主义所弥漫。这样的一种社会氛围至少为腐败的土壤提供了养料。
四、促使美国摆脱腐败困境的诸因素
通常意义上讲,提高腐败交易的成本、减少腐败行为的收益,将有效地抑制腐败。
公职人员面对的腐败交易成本包括以下五个方面:法律的惩罚、公检法的查处、党派或利益集团间的利益冲突、新闻媒体的披露、公共力量的监督。
健全法律和司法体系是防止腐败的重要制度保障。
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彭德尔顿法》确立了一套以功绩制为核心的文官选拔和奖惩机制,打破了政治机器垄断职位任命权的局面,从而重挫了分赃交易者的嚣张气焰。
此后,为保证政府廉洁、防止金钱对选举的渗透和腐蚀,国会相继通过了一系列与抑制腐败密切相关的法律,比如禁止公司向联邦公职候选人捐款的法律(1907年)、竞选经费公开法(1910年)、联邦反腐败行为法(1925年)和禁止联邦文官参与政党活动的哈奇法(1939年)等。这些法律反映出廉洁而高效的政府应遵循的三个原则,即高度透明性、强烈的责任感、权力限制。随着美国对政府道德标准的不断修订,其所谓“现代公共道德管理体系”亦开始逐步走向成熟。
对腐败行为的制约有赖于法律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更离不开监督执行这些法律规章的独立机构。在美国,负责调查和起诉公共腐败行为的联邦刑事机构,有司法部公共廉洁处、联邦调查局和独立检察官;非刑事公共廉洁机构包括司法部律师办公室、政府道德办公室、监察长办公室和白宫律师办公室等。20世纪以来,近80%的公共腐败案件是由联邦检察机构依据《腐败行为法》提出诉讼的。可见,联邦检察机构对各州和地方官员腐败行为的稽查和侦破工作还是卓有成效的。
势均力敌的党派之间出现利益冲突并形成的相互制衡与监督,客观上成为抑制腐败的有效途径之一。
通常意义上讲,现行腐败体制的既得利益者不会生发变革现状的需求或动机。真正意义上的挑战者来自那些不能从现行制度中受益、却试图以改革为旗号重新确立权力分配机制的利益集团。政治上的竞争以及支配政治竞争的强大利益集团,使他们均产生了以腐败罪名指控反对派或潜在挑战者的动机,从而在客观上提高了隐蔽性腐败行为被曝光的可能性。
与此同时,政治利益的冲突也会激励法官严厉处罚政治对手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举例来说,共和党政治机器任命的法官即使是腐败共谋者,仍可能给民主党腐败官员定罪。甚至在十分腐败的司法体系下,法官仍具有把异己政党的腐败官员绳之以法的主观意愿。
新兴经济利益集团(比如制造商)的崛起和壮大,大大加快了美国反腐败进程。与房地产开发商、酿酒商和有轨电车公司业主等既得利益集团不同,制造商集团没有同市政府共谋勾结的愿望。相反,他们站在了改革阵线的前沿并构成了一股重要的反腐力量。
究其原因,制造品的销售市场不囿于特定城市或某个州,而是延展至国家甚至国际市场;而在操纵国内市场和国际贸易方面,市政府鞭长莫及。因此,即使制造商给予城市官员数量可观的贿赂,后者也不能在增加利润上助其一臂之力。对制造商而言,至关重要的就是市政府能够高效而廉洁地管理城市,缩减行政管理费用。这股反对力量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把减少腐败、敦促市政府创立和推行有利于经济增长的制度与政策作为自己的职责。考虑到城市的财富积累或财政收入在相当程度上仰赖制造商销售利润这一事实,即便是腐败的市政府也会因从财富的增长中获益而避免对制造业实施破坏性政策。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也为制造商力量的壮大营造了有利的环境。
被称为“第四权力”的新闻媒体在美国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19世纪末,随着印刷技术的改进,报业成本大幅度降低,而城市的扩张和人口的增长则使报纸需求量迅速增加。这一时期,美国新闻媒体在财政上逐步脱离对政治机器的依附,独立性日益增强。
1870年,独立性城市报纸的比例仅为11%。至1920年,这一比例上升至62%。新闻媒体不再是政党、行业、地区等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视自己为社会良心的代表,努力表现出与它们泾渭分明的立场。
在遏制腐败的过程中,通常是由新闻媒体对腐败事件或腐败人物的披露为先导。新闻媒体的穷追不舍和深度挖掘,一方面促进了公民道德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对潜在腐败官员产生震慑作用。它们对政治丑闻的揭露和批判,还往往导致政治家竞选败北、引发检察机构进一步调查介入。1876年的总统竞选中,共和党候选人不敌民主党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媒体将格兰特总统的Credit Mobilier公司丑闻公之于众。而媒体对茶壶顶丑闻和特威德集团腐败行径的揭发和谴责,无疑推动了联邦监察机构的相关调查。就抑制腐败的效果而言,一股强有力的公共舆论监督力量有时比严酷法律的作用更为显著。众目睽睽之下,政府官员明目张胆地利用职权寻租或创租的行为必将有所收敛。
公共监督力量主要指由公民自身或宗教领袖等组成的具有意愿、且敢于直面谴责腐败的社会群体。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和国力的积累,国民教育水平和素质普遍提高。公众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高涨,公民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增强。19世纪80年代兴起的平民党运动呼吁政府采取措施保护弱势群体,以使其免受工业巨头的侵害。这场运动促使政府对大企业的非法侵权行为实行有效控制。19世纪80和90年代席卷美国、声势浩大的工农运动,无论在深度还是广度上都超过了1830-1877年间所发生的分散的罢工运动和佃户的反抗斗争,这大大遏制了公职人员和产业巨头的腐败行为。进入20世纪,以消除政府腐败、改善政府管理、扩大公民政治参与为宗旨的进步主义运动掀起了公共部门的改革浪潮,地方事务由选民公决决定、参议员直选等制度的确立,均对于推动美国政治的进一步民主化、降低公共部门的腐败程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所有这些,均对美国反对腐败政治产生了较大影响。
除了提高腐败成本外,降低腐败预期收益也是遏制腐败的一大手段。
以限制或避免腐败萌生为目的的制度设计,乃使腐败收益减少的一个重要渠道。腐败收益取决于政府产品的稀缺性和公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同质的政府产品或服务不是由一个机构垄断,而是由多个代理人提供,且他们是非共谋的,那么政府产品和服务的稀缺程度就会降低,公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也就相应减弱。
引入一种旨在利用政府内部压力抑制腐败的竞争性官僚系统,是达到上述目的的关键因素。在这种系统下,每个人都有权获得某种利益,且公职人员很难在不被发现的情况下给某些人以超过其应得利益的好处。
在美国,公民的护照、驾驶执照和营业执照并不是稀缺资源。如果一位官员向合格的申请者索取贿赂,申请者会自然地产生举报该官员索贿事实的动机,因为他完全可以向其他官员重新申请并获取同质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腐败动机的产生受到抑制,贿赂自然大幅度减少。
设立公职人员管辖范围的交叉重叠区域,是缩减其自由裁量权的又一个有效办法。
如果每个公职人员掌控的是一个界限鲜明的势力范围,且在这个范围内他们拥有生杀予夺的权力,那么腐败的社会危害便将达到最大值。
公共权力的交叉重叠便是针对这种危害而被设计出来的,它们既可以是纵向重叠的,也可以是横向交叉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尽管由此引起的交易成本会增加,但权力的重叠与交叉将大大减弱公职人员与私人利益集团讨价还价的能力。在控制非法毒品的政府行动中,美国地方、州和联邦政府权力的纵向重叠和地方各行政机构的横向交叉有效地抑制了警察腐败的发生率。赌徒或毒贩子们在试图收买警察时不会给某一个警察大笔贿赂,因为管理他们的警察不只一位,任何一个警察都不能完全保证他们的安全。
联邦政府对州、地方政府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及监控力度的加强,极大地抑制了腐败的蔓延。
从经济效率上讲,集中型收租机制优于分散型收租机制,因为前者产生腐败的可能性低于后者。倘若联邦政府的实力软弱或权力分散,地方的经济军阀势必猖獗,群龙无首、掠夺无度的现象将难以遏制。经济学意义上的军阀割据必然使经济无效率问题变得更加尖锐。与之相反,联邦政府对地方政府控制能力的加强必将限制其自行设租、从私人企业处索贿的空间。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是美国联邦管制兴起时期。联邦政府在影响、甚至控制银行业、保险业、运输业、食品和药业竞争以及各州间贸易等方面的权力急剧膨胀,并取代了州和地方政府成为经济运行的主要管制者,同时也成为社会福利和失业保险等公共救济的主要提供者。联邦政府相对集中财权并加强对经济的管制,令地方上气焰嚣张的腐败遭受重创。
政府对稀缺性公共资源的管制和分配容易导致腐败的发生,而将一些被禁止或限制的活动合法化,亦即对腐败预期收益釜底抽薪,则是根除这类腐败最直截了当的方式。
当一种经营被宣布为非法时,为保证自己能够继续从事该行当,企业易产生行贿动机,而公职人员也拥有了操纵法规索贿的机会。此时,与法律执行过程中各环节相关的公职人员都可以分一杯羹。可一旦该经营得以在正常或合法的状态下进行,行贿的必要性便丧失殆尽,与之相系的索贿自然无从谈起。在美国实行禁酒的1919年至1933年间,非法生产和兜售酒类猖獗一时,执法官员的贪贿之风也愈刮愈烈。而当政府最终解除该禁令后,相应的腐败现象也就销声匿迹了。
五、几点思考
回顾和审视美国一个多世纪前的腐败史,我们可以约略地提炼出一些命题,并且去品味腐败及其相关问题的复杂性和研究乐趣。
其一,腐败乃人类社会的伴生物,可以说无所不在。
作为一种社会疾病,它又随着时间的推移时而严重时而轻微。今天所谓政治清廉的国家或地区,其中包括被标榜为“最成功国家”或“国家楷模”的美国,在历史上大都有过一段极其不光彩腐败史。腐败种类可以有很多,但基本的只是两类,即体制型腐败和收买型腐败。
其二,美国可以说把收买型腐败发挥到了极致,在随后的日子里腐败还确实得到了比较有效的治理。
或许从中可以引申出一个命题:和体制型腐败相比,收买型腐败虽然罪孽深重但却易于治理。更进一步,政府的基本类型也可以被简约地归结为体制型政府和收买型政府。那时的美国政府显然属于后者。
其三,腐败高发的时间、地点和领域,大都有规律可循。
美国历史上腐败最严重的时期恰恰是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具体说,美国腐败现象的高发期和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速、人口流动和市场规模迅速扩大、资本急剧膨胀和大财阀涌现、政府规模小和治理质量差等因素,其间呈现出很强的相关关系,或许也存在某种因果关系。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市政工程建设、新兴产业部门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土地批租及特许经营权发放,往往成为商人集团和腐败分子贪婪目光聚焦的对象。
其四,美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实现与收买型腐败达到高峰或收买型政府大行其道,在时间上重合的如此之“完好”,大致说有两种猜测性解释:或许那只是历史的巧合,或许其中还隐藏着某种深层的寓意。巧合可以置之不理,寓意则需要挖掘。
由此推演出的一个重大命题是:收买型腐败或收买型政府是否是美国完成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先决条件?换言之,两者在时间上重合的这一历史阶段是否可以被省略或跳越?从其他已经实现了工业化的资本主义国家之历史看,似乎还没有成功省略或跳越的先例。
其五,美国的腐败由猖獗走向温和、并长期稳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原因很多,但根本原因恐怕还在于冲突的利益或利益集团间的竞争,其中既包括垄断财阀间的激烈争夺,又包括公共部门间的制衡掣肘,还包括当时愈演愈烈的阶级斗争,以及新闻媒体作为一个拥有独立利益之集团的出现。换言之,影响腐败成本和腐败收益、或影响腐败之相对价格的关键变量,在于势均力敌、分庭抗礼的冲突利益之产生和维持。这又可被视为一个有待检验的命题。
其六,由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在内的广义政府垄断性地掌握并分配公共资源、提供公共物品、实施政府管制,通常被认为是产生腐败的温床。然而,美国走过的却是一条从小政府到大政府、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介入日益深广、同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却越来越受到抑制的道路。对此我们可以提出的一个命题是,从收买型腐败走出来的政府,其权力的扩大和强化意味着与收买者利益之冲突的加剧,意味着冲突利益的相互制衡。如果扩大和强化了的政府权力伴随着治理质量的提高,亦即公正地管制、立法和执法,保障契约和个人权利,则伴随着繁文缛节、机构重叠、推诿扯皮、官僚主义等而来的交易成本之上升也会被容忍。
其七,治理腐败是一个过程,需要时间和等待时机。如果腐败的严重程度和工业化城市化速度之间的相关性命题被证实,如果人均收入和平均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是减少腐败的长效药,如果惩治腐败的社会共识有赖于重大突发事件,如果消除腐败的成本在一定历史时期高于腐败减少带来的收益,那么腐败治理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便转换成耐心、甚至容忍问题。从经济学上讲,理想的状态是让治理腐败的成本和收益在边际上相等,而非彻底铲除腐败。
其八,重大的、突发的历史事件,往往会导致影响深远变革。加菲尔德总统被暗杀催生了《彭德尔顿法》,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发生的几次经济危机引发了大规模工人运动和所谓“进步主义”运动,促成了一系列反腐败法及相关法律和机构的出台与建立,并最终孕育出了美国较为完整的反腐败体系。这其中颇有点听天由命和物极必反的味道。
其九,对美国历史上那个极端腐败时期给出一个简单评价并非易事。总体看,历史学家的批评、抨击居多,对强盗贵族和贪官污吏的道德谴责俯拾皆是。不过相反的声音也始终存在。一些研究表明,如果不在创新上下功夫,强盗贵族就不可能取得长期增加财富的机会。尽管这批人的全部活动并不是明显地有积极意义,但其实际贡献看来是有益于社会的。至于腐败官员,由于信息不对称、契约(法制法规)不完备的普遍存在,“合法腐败”与“诚实贿赂”便随之为他们的恶行开脱了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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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对利益集团是有法律制度保障的,前苏联就是因为利益集团和特权阶级一起让老百姓很透了所以苏联解体了,苏联解体是人民的胜利。
其他网友回答
各国反腐败赋权
世界上有些国家认为,政府官员系高智商人群,查处其违法乱纪行为,监察机关必须权限大。从各国反腐败机构被赋予的权力来看,大致可以分为基本权限、全面性权限以及部分司法权限。
调查、建议、批评这些权力,基本上是所有反腐败机构均有的。当然,同样是调查,有些国家用得就更充分,比如印度中央调查局的“一致同意单”。
作为印度对公务人员腐败行为进行调查的专门机关,印度中央调查局通常与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或单独提出廉洁性有疑问的官员名单,重点监视。这个名单称为双方“一致同意单”,通常由调查局副局长或联勤处长与各部门廉政主任或秘书长在定期联席会议上确定。若某一高级官员名字上了“一致同意单”,他的工作将受到所在部门的密切监视。其所在部门廉政主任和调查局都要不动声色地审查他是否廉洁。
除了基本权限之外,一些国家反腐败机构还有行政处分权或者惩戒权。美国肯塔基州由于存在严重腐败问题,1985 年就制定了《利益冲突条例》,并成立由州长任命的独立机构——廉政委员会,专门监督条例的执行。
这个委员会不是司法机构,但可以举行听证会进行裁决,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最高2000 美元的罚款、公开警告直至撤职等。当然,如果严重的案件,还是要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一些反腐败机构还会被赋予部分司法权限,比如刑侦权、拘捕权、起诉权、“不证明无辜即为有罪”的“判罪权”(即不必查实涉嫌者的具体贪污犯罪行为,只要能证明其生活标准或拥有的财产超过其合法收入而又不能作出圆满解释,即可提出起诉,由法庭审判)等。
在文莱、印度、新加坡等国,来源不明的财产属于“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财产”,按贿赂罪论处。调查人员不必查实嫌犯的具体贪污犯罪行为,只要能证明其生活标准或拥有的财产与其合法收入不相符,无法解释来源或提不出相反证据的一切财产,都将被认定为贿赂所得。
埃及行政监察署的权力和办案手段更为典型,拥有公开或秘密调查、调档、侦查、搜查、逮捕等权力。该署的调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使用武器,对嫌疑犯进行跟踪、盯梢,随时调阅涉案绝密档案,有权持检察院开具的搜捕证直接抓捕嫌疑犯和搜缴赃物。
各有各的“杀手锏”
一名资深反贪官员曾说过:“30年前的贪污罪行是在光天化日下进行的,猎人当然很容易拿猎物。但时至今日,贪污罪案是在黑暗中秘密进行的,所以为了成功打击贪污罪行,往往需要秘密调查。”也即是说,要反腐反贪,相关机构比以往更多地、更频繁地使用一些调查监察手段。
埃及每个行政监察官的情报来源,相当于各自的情报网络,是他们获取案件线索与调查的独特手段。
美国纽约市监察局的官员也有自己独特的线索来源。他们在每150 名官员中故意安插一名联系人,对官员腐败行为进行日常性监控。这种联系人类似于侦查机关的线人,是反腐败机构直接联系的内部人和监督人,是获得内部腐败线索的特别渠道。
这些反腐败机构的调查手段因为并不公开,都被归为秘密调查手段。美国在反腐败中最为外界关注的秘密调查手段,就是“诱捕”,也即“钓鱼反腐”。
最近一起是2014 年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最大的城市夏洛特市的市长帕特里克·迪安杰罗·坎农受贿案。
美国联邦调查局于2010 年8 月起布置了长达四年的卧底行动。坎农先后五次从充当卧底的调查人员手中接受贿赂,其中2013 年1 月至2014 年2月期间,从冒充房地产开发商的FBI特工那里接受超过4.8万美元的现金以及机票、拉斯维加斯的酒店房间和豪华公寓使用权等贿赂。
作为回报,他仅仅是给开发商提供负责城市规划、分区和许可的官员联络方式。即使这样,他却面临50年的监禁,还要加上多达百万美元的罚款。
美国联邦调查局除对涉嫌受贿的政府官员采用秘密侦查手段外,还会对联邦政府重要职位候选名单上的人展开秘密侦查,调查情况不公之于众,但是,经总统批准,可以供国会参议院审查批准任命时参考。
而澳大利亚联邦和州犯罪案件调查局调查政府官员和公务人员时,可以介入警方调查的案件,有权秘密搜查、聆讯案件,有权拘捕、监听电话及安排证人保护计划。
监察权也在笼子里
总体来看,国外反腐败机构权力和手段相当厉害,但也有马失前蹄的时候。
南非有一个由曼德拉表弟领导的“天蝎队”,曾经调查过曼德拉的前妻。由于“天蝎队”搜查总统祖马办公室被质疑是非法行为,使它在后期与祖马的较量中一直处于下风。虽然南非最高法院判定搜查是合法的,但最终它在各种质疑与压力中被解散。
美国在使用线人等秘密调查手段时,还曾出现过重大冤假错案的情况。所以,反腐败机构权力和手段的限制或者制约,也成为各国的重点,要把监察权力关进笼子里。这些限制不仅是其他机构的制衡,还包括手段使用程序、范围的严格规定,基本上法不授予皆为禁区。
很多国家都将法院作为制衡反腐败部门秘密监察手段的重要机构。比如,南非特别调查局人员在搜查时,不是想进哪间房就进哪间房、想开哪个保险柜就开哪个保险柜,而必须有特别法庭或者其他法官批准、获得许可令才行。虽然他们也有无证搜查、甚至武力搜查的权力,但也有前提,那就是调查人员“有理由相信如果自己申请许可令的话,能够获得批准,并且获得许可令的延误将使搜查行动失效”。
在这些监察手段运用范围上,各国也一再强调,只能适用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对于一般性的危害不大的案件,则不宜采用秘密侦查手段。比如法国就规定,只有可能判处两年或两年以上监禁的重罪案件,才能适用通讯截留手段。这正契合了中国的传统智慧——好钢要用在刀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