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为“民”

“民”是象形字,本义:奴隶。引申义:平民、人类等。古人称土著者为“民”,外来者为“氓”。
《说文》:“民,众萌也。从古文之象。”意思是:民,就是愚昧的平民。字形来自于古文字形。
甲骨文字形是把锥子剌进了眼睛而失去了瞳子的形象。在我国奴隶制社会,奴隶主把奴隶的一只眼刺瞎,防止其逃跑,强迫他们劳动。因此,“民”的本意是奴隶。金文沿用甲骨文字形,从金文至楷书字形没有变化。
《史记·项羽本纪》:“吾入关,秋毫不敢有所近,籍吏民,封府库,而待将军。”“民”是百姓之义。
《谷梁传·成公元年》:“古者立国家,百官具,农工皆有职以事上。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民”是从事某种职业的人。
《左传·哀公十六年》:“国人望君,如望慈父母焉。盗贼之矢若伤君,是绝民望也。”“民”是民众之义。
《淮南子》:“食者民之本也,民者国之本也,国者君之本也。是故人君者,上因天时,下尽地财,中用人力,是以群生遂长,五谷蕃殖。”“民”泛指人。
宋苏轼《贺时宰启》:“民社非轻,犹承宣而惴惴。天渊靡外,亦戾跃以欣欣。”“民”是民间之义。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部分。就是所有执法活动都要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本质上是“人民利益至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等政治理念在法治领域的体现和延伸。在我国历史上有许多刚正不阿、执法为民的清官名臣,宋代著名的龙图阁直学士包拯就是其中的代表人物。
包拯(999年-1062年7月3日),字希仁,庐州合肥(今安徽合肥东)人,是北宋名臣。他廉洁奉公、品德刚毅,铁面无私,且英明果断,敢于替百姓申冤,故有“包青天”及“包公”之美誉。曾历任开封知府、御史中丞、三司使、任枢密副使等职。因曾任天章阁待制、龙图阁直学士,故世称“包待制”、“包龙图”。
包拯执法刚正不阿,在任庐州知府时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庐州是包拯的家乡,他的亲朋故旧很多人以为可得到庇护,干了不少仗势欺人,甚至扰乱官府的不法之事。包拯坚决大义灭亲,以示警戒。当时,他的从舅犯法,包拯在公堂上将其依法责打一顿,自此,亲旧再不敢胡作非为。任开封知府时,他整顿吏风,改革诉讼制度。以前,凡有告状者,必须先将状纸交给守门的府吏,再由府吏转呈,是否审理,何时审理,则由府吏通知。因此,府吏常常借此敲诈勒索,营私舞弊,而有冤屈者常因送不起钱财而告状无门。包拯革除此弊,大开正门,使告状者可直接至公堂见官递状,自陈冤屈,于是审案也更能公正合理。
开封府治下有很多皇亲国戚、达官显贵,素来难以治理。包拯到任后,凡以私人关系请托者,一概拒绝,将开封治理得“令行禁止”。也正因他执法严峻,不徇私情,“威名震动都下”,“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皆惮之”。有一年,开封府发大水,百姓流离失所,苦不堪言。原来是因开封附近的惠民河河道阻塞,水无法泄洪。包拯经过调查,河道阻塞的原因是有些宦官、权贵霸占河道,在上面修筑私人花园、亭台楼阁。包拯即刻下令,要求这些人把河道上的建筑自行拆除。有个权贵依仗自己的国戚背景拒不拆除。包拯派人去催促,那人强词夺理,并且拿出一张地契,说那块地是他购买所得。包拯仔细检查,发现那张地契是伪造的。包拯勒令那人拆掉花园,同时还写了一份奏章向朝廷奏明此事。最后,那人只好将花园拆除。后来,包拯又疏浚河道,使洪水泄入大河,上报朝廷,开仓放粮,赈济灾民,老百姓又过上安居乐业的幸福生活。
包拯平生整治吏治、注重生产、巩固国防、举贤任能、为民请命,政绩卓著,是中国历史上杰出的清官代表。包拯之名,成为“清廉”的象征。他去世的噩耗传出时,朝野震惊,全城尽悼,“京师吏民,莫不感伤;叹息之声,闻于衢路”。
常用词语:民生、黎民、民风、民众、爱民如子、益国利民、民殷国富等等。
请欣赏书法作品:
作品释文:
清风两袖朝天去,
不带江南一寸棉。
惭愧士民相饯送,
马前酾酒密如泉。
况钟贻耆民诗一首 庚子春善华(印)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