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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二审怎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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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法律的目的是什么呢?不就是为了惩制罪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吗?此案连最普通的国人都认为一审判决太轻,全国人民没有任何人不认为王振华是犯罪(除了拿王家钱的陈有西、李肖霖之流),我坚信二审决对不会再出现“南京彭宇案”那样的无知法官的,过去很多人在讲因出现“南京彭宇案”让国人的道德水准倒退了几十年,也才有小品“扶与不扶”,导致不敢扶怕扶,如果这次再出现那样的情况的话,那真的让人怀疑“法律的目的”是为什么了?真的是为有钱人服务的吗?既然一审控辩双方以及全国人民都不满意,为何二审不发回重审,甚至于二审直接审?还被害人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公平正义,让王振华这样的人渣罪有应得,让陈有西这样的无德之徒得到应有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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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能加刑。一审判决又是按照公诉机关的要求,在4到5年之内判决的,因此,上级检察院也不可能抗诉。当然,本案明显在认定犯罪情节、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王的行为绝对应当属于情节恶劣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二审法院可以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会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一审的审理,我估计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我个人认为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个见,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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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谢谢平台的邀请:
对待能害自己亲人后代的人必须枪毙,他连自己的后代都变像的领航害了她们的童年,自己的妻子都支持对他执行枪毙,才能给妻子尊严,孩童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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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案,是一个涉及未成年人的隐私案件,依据法律规定,除了判决结果,其他任何内容都是不应当公开了。
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处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设计的,是为了让受害人可以像其他未成年人一样健康成长。
但是,这样的案件,确把案件中阴道撕裂这样的隐私暴漏出来了,而且还在争论是新鲜伤还是陈旧伤,这样做,考虑过受害人还有家属的感受吗?
作为办案单位的法检二家,是不是应当查一查,是谁把隐私泄漏了?是不是该给一个司法建议?
回到案子本身,先看看《刑法》的具体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行为发生在酒店房间内,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肯定不粘边,9岁,叫女童,肯定没有问题。
下面就看看其他恶劣情节了?是否是以其他其他恶劣情节的加重情形了?
对一个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没有权利看案卷的情况下,居然知道有阴道撕裂伤,也是前不见来者了。而且是我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的第一次。
对于这个撕裂伤,是不是陈旧的,我们陈大律说是陈旧的,但是我很奇怪,他为什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是自己花钱找了一帮人做一个书面审查?请的人签了保密协议了吗?是不是他们这一帮人把案情泄漏出去了?依陈大律的水平,肯定是签了的?
我有一点,不是很清楚,在没有活检的情况下,仅仅依靠病历,就可以得出陈旧伤的结论,那样的话,上海的鉴定机构该有多渣,才能在第一时间,可以活检的情况下,居然把陈旧伤鉴定为新鲜伤!是不是上海的监察委,该把鉴定人员请去喝茶了?
现在的情况是,法院认定鉴定有效,也就是说,阴道撕裂是新鲜的伤,是构成轻伤二级的。
现在问题来了,法检办案人员是不是也想搞明白,这个伤是怎么来的?
第一种可能,是嫌疑人用性器官?如果那样,案子就定性错了?该是强奸罪,而且是加重的。
第二种可能,是嫌疑人用身体其他器官,手、嘴或者是脚?还是用器械?我个人认为,无论是那种情形,也是属于其他恶劣情节的加重情形了。那个女童成年以后,对性生活,会终身有阴影的!这个结论,我相信随便一个智力正常的人,都会认可的。我不明白法检二家办案人员,为什么看不到这个后果?
还有一个可能,是女童对这个德高望重的老爷爷的淳淳教导,从心里厌烦,为了让老爷爷住在一个极度生活有规律,极度安全的场所,自己把自己的阴道撕裂。如果查明白了,就该以诬告陷害罪起诉她。对了,我犯了一个极度低级的错误,女童是刑事免责的,那么她的父母跑不了,看看是不是父母为了钱,让女童自己把自己阴道撕裂的,如果那样,从犯罪构成上,女童是工具,父母构成诬告陷害罪,可以抓父母!
陈大律,是不是按照我这个思路来办这个案子?我个人认为,用这个思路,比用陈旧伤这个思路好。
哩哩啦啦说了这么多,只是希望检察院可以仔细研究一下,是否需要抗诉?法院是否可以等判决生效了,依据审判监督程序重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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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案如果放到1983年的“严打”会怎么判,最少得判无期,或者是死刑。当时,有个流氓只是调戏妇女,还是高干子弟,都被枪毙了,虽说狠点,可杀一儆百,确实振慑犯罪!
王振华案之所以关注度高,就是富人犯罪,能否公正处理的问题。他犯的是猥亵儿童罪,造成轻伤二级,罪恶可谓不小,可仅判五年还不知足,还想花高额的律师费,胡搅蛮缠,判他无罪,真是天理难容!
所以,二审判决,一定要公平公正,考虑王振华案的严重后果,从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