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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犯罪嫌疑人什么也不招,也没有充足证据,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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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这种类型的案件,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最终结果就是法院审理后认为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遇到这种案件,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事先会向检察机关提出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希望检察机关能够提供新的充足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会轻易的宣判无罪。
如果检察机关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检察机关通常会撤回起诉。因为谁也不愿意在自己的手里出现无罪判决的案件。
因为对什么是确实充分的证据认识不一致,有些案件检察机关会认为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不愿意撤回起诉。在这钟情况下,审判机关肯定会作出无罪判决。
无罪判决宣告后,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如果不赞成法院的判决,也可能会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接到抗诉书的上一级审判机关,会通知同级的检察机关派人阅卷。上级检察机关派人阅卷后,有可能撤回下级检察院的抗诉决定。
如果上级检察机关支持抗诉,那么上级审判机关就会开庭审理案件,结果几种情况:一是维持原一审判决,二是改判,三是撤消原一审判决或者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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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位空姐在执行完飞行任务后回酒店,在经过一条小巷时,碰到三名持刀歹徒的抢劫。抢劫过程中由于受害人的反抗,歹徒用刀割断了死者的动脉,抢救无效死亡。同时歹徒抢走了受害人的财务和手机一部。
后来公安机关根据手机线索抓获了正在出售手机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同年,张某涉嫌抢劫一案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认定,是张某伙同另外两名歹徒持刀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
卷宗材料反映,张某在被抓后短短一个小时内详细供述了其伙同他人抢劫、销赃手机的经过,并在被抓获当天对犯罪现场进行了指认.
这个案件看上去已经是板上钉钉了。但是检察院审查完所有证据后感到案情有些蹊跷,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当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当时主要疑点有3个方面。
第一:犯罪嫌疑人张某认罪实在太快,因为一般歹徒抢劫杀人后不会即刻招供的。
第二:张某在随后的提审中翻供称自己并未参与抢劫,只是去市场卖手机。而手机是其他叔叔给他的;
第三:据和张某共同居住的妹妹称,当天她出去上班时,发现哥哥还在家中。哥哥住的地方和杀人现场比较远。
根据这3点存疑的证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同时向公安局发出了需补充侦查的决定书,后来公安机关两次按照要求提供相应证据,但还是因为证据不足被驳回。
这件事当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应,检察院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甚至被害人家属对检察院的决定非常愤怒。甚至发短信威胁负责这起案件的办案人员。
今天是我家人被害一周年,感谢你们判的杀人无罪,不过没关系,老天总会有一天是公平的,我们会记得你。
杀人案发生两年后,案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传来。本案真正的犯罪实施人之一被抓获。据歹徒交代,案发当日,他同另外两人发现被害人从一小巷中走出时,3人上前使用暴力手段抢她的手机。由于受害人反抗激烈,于是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将其脖子刺伤并致其死亡,3人得手后逃离现场。后来歹徒将抢来的手机卖给了张某的叔叔。而歹徒压根就不认识张某,张某并未参与抢劫。当年该歹徒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另外两名歹徒在逃。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但从中不难发现。嫌疑人如果已经招供,不管是真招供还是假招供,只要警方找不到证据或者没有充足的证据或者证据上有一点点瑕疵,检察官都会把案卷退回,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我们一起来看看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特别是刚才所说的那种抢劫杀人的刑事案件,如果没有硬壳的证据,如果没有形成足够连贯的证据链,检察机关根本不可能提起公诉的。刑事司法程序根本都不会启动,这是硬标准,否则,广东也将会出现一个‘赵作海’了。
我们反过来说,如果公安机关掌握了充足的证据,哪怕犯罪嫌疑人不招供一个字,也不影响刑事程序的,案子先到检察院,然后由检察院到法院,最后法院依然当然可以定罪。
所以如题主所说的如果犯罪嫌疑人什么也不招,也没有充足证据,为了最大限度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那当然是无罪释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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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为犯罪嫌疑人“零口供”,也没有充足证据证实其犯罪,适应“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零口供”,但亦有足够且充分的证据证实其构成犯罪!那么,肯定判定其犯罪成立!而后定罪量刑!我们本地曾有一个“零口供”而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例。
假如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供述,但其余证据不能足以“锁定”其犯罪!庭审时犯罪嫌疑人“翻供”!甚至扬言在公安或检察院受到“逼供”!查明确有“逼供”的情形!法院亦要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
总之,“疑罪从无”是审理刑事案件的重要原则!甚至可以说是“灵魂”!正确遵循这一原则,可以避免“冤假错案”悲剧的出现!还人民群众朗朗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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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犯罪嫌疑人什么也不招,也没有充足证据会怎么判?
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也没有充足证据,从理论上来说,案件存在这样的情况,不应该进入到审判环节。但实践中,办案能力水平,个人认识不同,也存在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刑事诉讼各个环节。
在侦查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也没有充足证据,公安机关不会将案件检察院,而是继续侦查,查找有没有其他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解除对该嫌疑对象,另行侦查。
这样的件如果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无法找到证据, 会做出存疑不起诉处理。
那么如果检察院并未作出不起诉处理,而是将案件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案件证据不足,会有以下处理结果:
第一,法院认为案件证据不足,和检察院沟通之后,并要求检察院补充相关证据,如果无法补充到位,检察院也不愿意撤诉,法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第二,法院认为案件证据不充分,和检察院沟通之后,检察院主动提出撤回起诉,撤回起诉之后,检察院做不起诉处理。
第三,法院认为证据充分,或者法院和检察院沟通之后,接受了检察院的意见判决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上诉,上级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发回重审,实践中大部分情况下会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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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点证据都没有,公安机关就不会抓你,当然不排除冤假错案,仅有人举报,毫无证据的情况下,拘留不会超过24小时 。
在无人证明你没有作案时间的情况下,肯定会羁押 审查,在有充分的证据后,就算你不招供,死不认罪,法律规定会给你叫做认定罪,而且加重处罚,一但认定罪成立,你就不是犯罪嫌疑人,应该称为人犯。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果确有犯罪事实,还是主动招供的好,别抱侥幸心理,共产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反戈一击有功,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一旦查证属实,你就是立功表现,会对你减轻或从轻处罚。
因为你的拒不认罪,种种特别因素又指向你,再加上案情重大的话,公安机关会增加人力、物力调查取证,力争不冤枉一个好人,但也绝不放过一个有罪之人,一但证据确凿 ,有证人、证言,有你作案工具,那就会移交检查院,再次审核,等待判刑,判刑后才称作犯人。
但要是查出犯罪事实另有其人,或者没有查清是谁,你又没口供,以疑罪从无的原则,你会被无罪释放,但可能要接受传唤或有义务协助破案。